一、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64号
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
(二)享受对象
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返乡创业农民工、信用乡村人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刑满释放人员等。
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创业担保贷款的项目特指借款人从事国家限制性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典当、桑拿、按摩、美容、网吧、氧吧、水吧、销售不动产以及土地转让等其他高营利行业)外的经营项目。
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息不超过LPR+150BPs,按照实际利率的50%享受贴息。借款人按时还款可以享受贴息,展期逾期不予贴息。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可按“新招用政策扶持对象人数×3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息不超过LPR+150BPs,按照实际利率的50%享受贴息,借款企业按时还款可以享受贴息,展期逾期不予贴息。
贴息采用先缴后贴的方式,即借款人、借款企业按贷款约定期限结清贷款本息后,经办银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于次年年初向自治区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资金到位后,由银行返还至借款人或借款小微企业借款账户。
(四)经办机构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经办材料
(1)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本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1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就业创业证》编号、填写《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2)借款人为小微企业:新招用职工花名册及在职职工花名册、新招用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填写《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六)经办流程
(1)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确认借款人是否符合为失业人员:营业执照注册时及目前有其他用人单位参保,视为就业,无法享受政策。未参保或个人参保(含以个人创业单位参保),可以享受政策。已享受退休待遇的,无法享受政策。
②营业执照3年内,且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③是否符合银行规定的信贷条件。
④初步审核认为基本符合贷款条件的,告知借款人在户籍地(居住地)或创业地基层劳动保障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并在系统上生成《就业创业证》编号。
⑤借款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1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就业创业证》编号在其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局填写《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并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
⑥经办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审贷责任,对具备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⑦经办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①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判定申请企业是否为小微企业;
②小微企业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③是否符合银行规定的信贷条件;
④初步审核认为基本符合贷款条件的,告知借款企业组织新招用人员在户籍地(居住地)或就业地基层劳动保障机构进行就业登记;
⑤查询每一个新增员工的社保缴纳情况、员工的就业登记,新增人员必须为失业再就业人员;
⑥小微企业携带新招用职工花名册及在职职工花名册、新招用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人社局填写《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⑦县(市、区)人社局按规定对借款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企业申请资料,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⑧经办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审核责任,对企业经营、资信、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七)经办地址及咨询电话
1.哈密市就业创业服务: 0902-2227583
2 巴里坤县就业创业服务: 0902-6826489
3.伊吾县就业创业服务: 0902-6721739
二、自主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文件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新人社规〔2020〕1号)《哈密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哈市人社发〔2021〕3号)
(二)享受对象
自主创业人员创业3年内,并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在哈密行政区域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自主创业人员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经办机构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经办材料
申请人在社区(村)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本人银行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六)经办流程
1、申请人在社区(村)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本人银行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社区(村)进行实地调查,初审合格后提交街道(乡镇)复核;
2、街道(乡镇)复核符合条件的区县人社部门;
3、区县人社部门终审合格后,报财政部门予以补贴。
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七)经办地址及咨询电话
1.哈密市就业创业服务: 0902-2235010
2.伊州区就业创业服务: 0902-2250782
3.巴里坤县就业创业服务: 0902-6826489
4.伊吾县就业创业服务: 0902-6721739
三、自主创业补贴
(一)文件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二)享受对象
在校及离校毕业5年以内的哈密市行政区域户籍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2019年1月1日后首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在创业地申请自主创业补贴。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自主创业补贴标准为2000元。同一人创办多家经济实体的,只能申请一次。多人共同创办一家经济实体的,只能一人申请。不能重复申请,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四)经办机构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经办材料
申请人在社区(村)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本人银行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六)经办流程
申请流程:
1、申请人在社区(村)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本人银行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社区(村)进行实地调查,初审合格后提交街道(乡镇)复核;
2、街道(乡镇)复核符合条件的区县人社部门;
3、区县人社部门终审合格后,报财政部门予以补贴。
(七)经办地址及咨询电话
1.哈密市就业创业服务: 0902-2235010
2.伊州区就业创业服务: 0902-2250782
3.巴里坤县就业创业服务: 0902-6826489
4.伊吾县就业创业服务: 0902-6721739
四、创业培训补贴
(一)文件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109号
(二)享受对象
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对有创业和培训意愿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1250元/人的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在校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600元/人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课时不少于80课时。
(四)经办机构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经办材料
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自培训结束取证后,持以下材料到区(县)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XXXX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表》(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提交)(附件2);
(3) 《就业培训补贴审批表》(由区县人社部门从系统导出带水印表并加盖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公章);
(4)《职业培训(鉴定、评价、考核)申请补贴花名册》(附件4);
(5)《XXXX期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评价、考核)督查表》(附件5);
(6)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7)学校确认盖章的纸质版考勤签到册;
(8)鉴定(评价)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价、考核)合格人员花名册;
(9)代为申请协议书复印件(同一班级所有学员可共同签订一份申请书);
(10)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补贴申报资料一式四份,区(县)人社局、财政局、企业、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各一份。
(六)经办流程
1、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自培训结束取证后,持申报材料到区(县)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2、区县人社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补贴。
(七)经办地址及咨询电话
1.哈密市就业创业服务: 0902-2235015
2.伊州区就业创业服务: 0902-2234651
3.巴里坤县就业创业服务: 0902-6826489
4.伊吾县就业创业服务: 0902-6721739
五、就业援助金
(一)文件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二)享受对象
哈密市行政区域户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脱贫家庭人员首次在哈密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小饭桌等微创业项目。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就业援助金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同一人创办多家经济实体的,只能申请一次。多人共同创办一家经济实体的,只能一人申请。不能重复申请,不得与自主创业补贴重复申领。就业援助金发放后不得要求归还。
(四)经办机构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经办材料
个人申请、社区就业援助金认定审批表、身份证、户口本(需复印户主页)、就业失业登记证号、从事微利项目的认定证明、奇特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经办流程
1、申请人在社区(村)提交申请资料,社区(村)进行实地调查,初审合格后提交街道(乡镇)复核;
2、街道(乡镇)复核符合条件的报区县人社部门审核;
3、区县人社部门终审合格后,报财政部门予以补贴。
(七)经办地址及咨询电话
1.哈密市就业创业服务: 0902-2235010
2.伊州区就业创业服务: 0902-2250782
3.巴里坤县就业创业服务: 0902-6826489
4.伊吾县就业创业服务: 0902-6721739
六、求职创业补贴
(一)文件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二)享受对象
在自治区范围内的各类普通高校、高职院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毕业生中,城乡低保家庭毕业年度毕业生、身体残疾毕业年度毕业生、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年度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年度毕业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年度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毕业生,可在就学地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四)经办机构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经办材料
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毕业生需提交如下材料: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材料、残疾毕业生和低保家庭毕业生的证明材料、脱贫家庭毕业生证明材料、个人银行账户等。
(六)经办流程
1、各院校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
2、公示无异议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院校所在地区县人社部门。
3、区县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七)经办地址及咨询电话
1.哈密市就业创业服务: 0902-2235010
2.伊州区就业创业服务: 0902-2250782
3.巴里坤县就业创业服务: 0902-6826489
4.伊吾县就业创业服务: 0902-672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