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
在新疆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并在自治区备案、独立核算的,正式在册职工在 20 人以上(含 20 人)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与新招录正式职工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新招录职工年龄在 16—60 岁,不包含财政供养人员、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企业法人或股东等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
1.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吸纳职工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入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月平均工资在 2000—3000 元(不含 3000 元),按照每人 3000 元标准给予补贴,月平均工资 3000 元以上(含 3000 元),按照每人4000 元标准给予补贴,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予补贴。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企业吸纳职工稳定就业满 1 年的,按照此政策一次性补足差额部分。
2.对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在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从第二年开始,每稳定就业一个月,每月给予 100 元的补贴;从第三年开始,每稳定就业一个月,每月给予 200 元的补贴。补贴至个人,补贴期限为 2 年。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纺织服装企业申报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职工培训补贴以及人才引进补贴操作指引》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24〕49 号)
补贴对象
纺织服装生产企业
申报流程及所需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提供承诺书、《企业新招录职工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审核表》、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及员工工资发放明细、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劳动合同前往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