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个人享受补贴政策
一、求职创业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个人)
三、就业援助金补贴
四、自主创业补贴
五、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第二部分:企业享受补贴政策
六、职业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补贴
七、就业见习补贴
八、社会保险补贴(企业)
第三部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
九、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奖代补资金
十、农村劳务经纪人培育
第四部分:纺织服装专项补贴政策
十一、纺织服装专项补贴
第一部分:个人享受补贴政策
一、求职创业补贴
1.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0年《关于进一步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2.人员范围:自治区范围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学年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
①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
②身体残疾的毕业生;
③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④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
⑤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
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一种情形申报即可,不得重复享受。
3.补贴标准: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4.补贴申请所需资料:
①《新疆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②《低保证》复印件、最新一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本页复印件(仅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提供);
③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仅身体残疾毕业生提供);
④助学贷款合同,由所在学校负责审核;助学贷款合同可以是一年一签的,也可以是一直签到毕业的,合同必须为涵盖毕业当年且签章齐全的原件或复印件(仅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
⑤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相关证明材料(仅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毕业生提供);
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相关证明材料和残疾人家庭相关证明材料(仅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提供);
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相关证明材料(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提供);
5.补贴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各学校对申请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次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校园公示→→→各学校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学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学校送审材料,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学校所在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复核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送审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采取直补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或经由学校转账等方式予以拨付。
二、社会保险补贴(个人)
1.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0〕1号)
2.人员范围:具有新疆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参保缴费并持有《就业创业证》的下列人员:
①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②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
③实现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持续保持经营状态的自主创业人员;
④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人员。
3.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其他补贴标准以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①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对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②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③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4.申请补贴所需资料:
①《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③申请时间段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④社区出具的《灵活就业认定证明》;
⑤劳动合同复印件(仅在企业就业人员提供);
⑥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仅自主创业人员提供)。
5.补贴申请程序:
在就业所在地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对灵活就业人员或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进行核实并出具《灵活就业认定证明》,对自主创业人员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核实,审核不合格的及时告知原因→→→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填写《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并报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批→→→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批并公示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人个人账户。
三、就业援助金补贴
1.政策依据:(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2.人员范围:毕业两年内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可申请就业援助金。(自主创业需稳定经营1年以上,注册营业执照时间在2024年1月之后)
3.补贴标准:就业援助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微商不在微创业项目范围内。
4.申请补贴所需资料:
①《自治州社区就业援助金申请表》;
②《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③《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⑤当年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主创业人员提供);
⑥经营(就业)所在地社区、街道(乡镇)出具的经营(就业)项目和经营场地(就业场所)证明。
5.享受补贴程序:在常住地所在的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申请→→→如实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如审核不合格,工作人员当场告知原因,申请人可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再次申请→→→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上报上级人社部门进行审批认定→→→审批认定结果反馈社区,由社区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即可享受后续就业援助金补贴,由财政拨付资金。
四、自主创业补贴
1.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2.人员范围:(1)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2)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贫困劳动力。(以上均要求注册营业执照时间在2024年1月之后)
3.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自主创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能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4.补贴申请所需的资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③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提供);
④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证明(贫困劳动力提供)。
5.补贴申请程序:在常住地所在的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社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的报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当场告知原因→→→乡镇(街道)对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项目、市场潜力等进行综合评定,研究后确定发放并公示→→→自主创业补贴发放人员花名册报县市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五、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政策依据:①《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巴人社〔2012〕107号);②《关于自治州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巴人社发〔2015〕104号);(3)《关于印发〈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64号);(4)《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64号);(5)《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2.政策享受对象:
①个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大学生村官、网络商户、困难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
②企业: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有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贴息标准: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方承担,其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4.审核所需的资料:
(1)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担保贷款申请及还款计划;
②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③《就业创业登记证》或《求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⑤担保贷款反担保人的工资收入证明及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担保贷款申请及还款计划(含法定代表人创业简历);
②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④贷款担保人及抵(质)押物等相关材料;
⑤与吸纳安置的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查看原件、复印件提供两份备案);
⑥企业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
5.审核程序:在创业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实地入户核实,审核合格的进行公示后上报县市人社部门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复审,审核不合格的告知原因→→→县市人社部门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复审后,符合贷款条件的签订担保贷款协议书并送贷款经办银行→→→贷款经办银行审查后给予核贷。
第二部分:企业享受补贴政策
六、职业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补贴
1.补贴对象:六类人员
①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③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④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⑤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⑥就业困难人员。
2.一、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对象参加的培训类别和工种给予补贴,其中:A类(电工、焊工、家政服务员等)初级1600元,中级1800元;B类(农艺工、快递员、砌筑工等)初级1300元,中级1500元;C类(中式面点师、汽车维修工、美容师等)初级1000元,中级1200元。
简单来说,就是上述人员可以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本人不需要承担培训费用,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人社局部门将培训补贴支付给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补贴对象为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60元/人。该补贴也是由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代为申请,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不需要承担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相关费用。
七、就业见习补贴
1.政策依据:①《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1〕46号);②《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8〕241号);③《关于实施三年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新人社发〔2019〕77号)
2补贴范围: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新疆籍失业青年。
3.补贴标准:人社部门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4.补贴所需的资料:
①《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财政补贴申请表》;
②《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③《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
④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及毕业证复印件;
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存根页;
⑥见习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等相关材料。
5.补贴程序:见习基地向所在的县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由分管副局长审核把关→→→审核合格的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不合格的告知原因→→→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合格后拨付资金。
八、社会保险补贴(企业)
1.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0〕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23〕252号)
2.补贴对象
当年新招用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3.补贴标准
①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②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4.办理流程
直补快办:按月办理,企业需要在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申请可上传资料。
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依申请落实先缴后补。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真实准确完善企业相关信息,及时将新招用人员信息录入“自治区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按月通过线上或线下进行申报。
当年新招用人员应在当年底前完成申报工作,跨年度不予认定为新招用人员。
第三部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
九、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奖代补资金
1.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6〕37号)
2.补贴范围
成功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的乡镇、村等基层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劳务经纪人等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组织实施单位),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给予奖励:
①组织实施单位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成功转移到本县(市)以外县(市)和疆内其他地州市(含兵团和团场)、内地就业并从事合法职业;
②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后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中: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无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也可作为依据);
③被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工资收入不低于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收入明显提高。
3.补贴标准
(1)对成功推荐、介绍、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本县市范围内的家庭服务业行业就业的组织实施单位:①转移就业时间3-6个月的,按每人10元标准给予奖励;②转移就业时间6-12个月的(包括稳定就业1年以上,下同),按每人20元标准给予奖励。
(2)对成功推荐、介绍、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本县市以外县市和疆内其他地州就业的组织实施单位:①转移就业时间3-6个月的,按每人20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中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劳动力,按每人30元标准给予奖励;②转移就业时间6-12个月的,按每人30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中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劳动力,按每人40元标准给予奖励;
(3)对成功推荐、介绍、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内地就业的组织实施单位:①3-6个月的,按每人40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中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劳动力的,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奖励;②6-12个月的,按每人60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中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劳动力,按每人70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中:有组织、成规模转移到内地企业就业9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奖励。
(4)夫妻家庭同时以有组织形式到内地企业就业,时间在9个月以上的,每对夫妻每年给予1000元奖励。
4.补贴所需的资料:
组织实施单位每年年末向乡(镇)财政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上报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结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转移就业人员名单及地址、联系方式和转移就业人员领取劳动报酬签名单等基础资料。
5.补贴程序
组织实施单位向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提交申请资料→→→乡镇(街道)对申请单位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后,报县人社部门→→→县人社部门复审上会研究公示后,报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组织实施单位账户。
十、农村劳务经纪人培育
1.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农村劳务经纪人培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24﹞32号)
2.人员界定
农村劳务经纪人是指为农村劳务供求双方提供中介或者代理服务,充当农村劳动力供求双方中介,为农村劳动力开展劳务输出的自然人。
农村劳务经纪人应当拥有和静户籍,年龄在18—60岁之间,身体健康、诚信守法,具备电脑和智能手机使用操作能力,具有外出务工经历或职业介绍工作经验,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在本乡本土具有一定影响力。
3.登记备案
(1)申请推荐。实行“村推荐、乡审核、县备案”准入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经村党组织推荐,报乡镇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线上培训。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由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指导申请人自行登录“新疆智慧人社”APP或微信小程序开展线上培训,完成培训课程后,进行线上考试。
(3)公示备案。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对线上考试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备案,并录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由基层党组织及劳务合作社统一管理。
4.服务内容
(1)就业信息服务。动态收集劳务信息,掌握本地劳动力现状,建立就业岗位和务工人员台账;积极与务工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对接,开展劳动力组织、承包和劳务协作。
(2)职业介绍服务。及时向本地劳动力提供真实有效用工信息,向用工单位推介劳动力求职信息,协助就业机构、农民工服务机构和用工单位组织招聘会,主动对接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合作社,在职业介绍等方面形成更为紧密的链条关系。
(3)政策咨询服务。主动为本地劳动力提供职业培训、就业创业、劳务服务、工伤保险等相关政策、法律咨询,协助服务对象办理各类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服务事项。
(4)后续跟踪服务。农村劳务经纪人对组织转移的务工人员做好后续跟踪服务,收集劳务人员对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生活情况等反馈意见,重点协助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帮扶。
5.奖补政策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6﹞37号)文件规定,对成功组织转移就业促进农民增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以奖代补奖励。
对表现突出的农村劳务经纪人中共党员,优先推荐为“优秀共产党员”“两代表一委员”,对获评人员给予1000元奖励,所需资金从县级留存党费中列支。鼓励有条件的村级党组织积极开展“金牌农村劳务经纪人”选树活动,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中给予资金奖励支持。
第四部分:纺织服装专项补贴政策
十一、纺织服装专项补贴
1.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
(一)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吸纳职工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入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月平均工资在2000-3000元(不含3000元),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月平均工资3000元以上(含3000元),按照每人4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予补贴。2023年1月1日以来,企业吸纳职工稳定就业满1年的,按照此政策一次性补足差额部分。
(二)对新招录新疆籍职工:在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从第二年开始,每稳定就业一个月,每月给予100元的补贴;从第三年开始,每稳定就业一个月,每月给予200元的补贴。补贴至个人,补贴期限为2年。
2.社会保险补贴
对新招录职工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按照企业为新招录职工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100%补贴。对新招录职工,按照个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5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企业职工培训补贴
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招录职工,开展岗前培训,按每人2400元给予补贴;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新疆现行培训政策执行。
4.人才引进补贴
对南疆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按照每50名职工1个名额的比例享受人才引进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万元,补贴年限为3年。按照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人数核定人才引进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