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保职〔2023〕15号
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将下一步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补贴项目清单管理
适时发布全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全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及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全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及时公告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批次计划公告等。上述目录(标准)全市统一执行。
二、补贴标准阶梯管理
结合省定基准及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我市补贴标准在省定基准上下浮动最多不超过30%,不高于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的收费标准。纳入我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的培训项目,适当上浮补贴标准。
三、补贴政策统筹管理
统筹推进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工作,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纳入目录清单管理。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等人员取得我市培训补贴目录内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我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对取得我市培训补贴目录外但在省定目录内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省定基准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在省和我市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不予补贴。享受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人次数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次统计范围,按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统一执行。
四、补贴信息实名管理
所有培训补贴信息均按规定纳入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并进行智能化比对审核;系统以实际申领补贴时间计算补贴次数,对有培训备案要求的以备案时间、无备案要求的以申请时间判定补贴对象类型和补贴标准等。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可申领不超过3次培训补贴(含职业培训补贴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个人不得就同一个培训项目重复申领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五、补贴资金列支渠道
我市职业技能培训政策项目资金列支渠道可按《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职〔2022〕18号)执行。
六、政策落实过渡要求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25号)的工作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全面落实。《2023年苏州市就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2023年度苏州公共创业培训项目(课程)补贴标准目录》《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2022版)》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