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保开〔2023〕13号
各县级市(区)委人才办,各县级市(区)人社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苏府〔2017〕168号)文件规定,现就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报2023年度引才补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苏州市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教育、科研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部省属、外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苏设立的独立法人、独立运作的分支机构,经认定后也可纳入支持范围。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引进以下三类人才时,可申请引才补贴:
1.顶尖型人才(A类)。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2.领军型人才(B类)。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A类)(创新长期项目),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B类)(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3.骨干型人才(C类)。高校“四青”人才:即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A类)(青年项目)、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B类)(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取得明显业绩(指引进前5年内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或相当层次的国家级项目,并在本学科知名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身份发表论文,涉及外文佐证材料同步提供翻译件),在海内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担任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务者(指引进前在海内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拥有3年以上正式的教职岗位或科研岗位工作经历,且首次引进到苏州高校、院所担任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务。其中“海内外高水平大学”为QS、THE、U.S.News、ARWU等四大知名榜单排名TOP200高校,或国内双一流高校,涉及外文的佐证材料同步提供翻译件);行业公认、技艺精湛的高技能、工艺人才;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特别是具有较大创新潜力的青年人才。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引才补贴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工作,有对外公开、规范完整的人才引进及配套政策。
2.用人单位应结合苏州市和本单位发展实际需求,制订《重点引才学科(专业)目录》,报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3.用人单位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应采取协议年薪制、安家(购房)补贴等可量化的特殊支持政策,被引进人才税前年薪一般不低于50万元(2021年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或安家(购房)补贴不低于50万元。
4.用人单位一般员工的招聘不在支持范围之内。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A类、B类、C类人才一般分别不超过55周岁(1967年6月12日以后出生)、50周岁(1972年6月12日以后出生)和45周岁(1977年6月12日以后出生),条件特别优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
2.2020年1月1日以后从苏州大市范围以外引进,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全职到岗工作,在苏缴纳社保或个税。
3.学科专业和研究领域须列入本单位《重点引才学科(专业)目录》。
三、资助政策
(一)用人单位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
1.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采取协议年薪制的,自首次合同履行之日起算,连续3年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薪总额的50%给予引才补贴。
2.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给予安家(购房)补贴的,自首次合同履行之日起算,3年内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安家(购房)补贴总额的50%给予引才补贴。安家补贴和购房补贴分列名目支持的,可合并计算。
3.用人单位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方式的,可选择其中一项就高不重复申报。单个人才补贴总额A类最高500万元、B类最高100万元、C类最高50万元。单个单位同一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予以认定的A、B、C三类人才可享受下列待遇:
1.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可按还款能力(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可贷额度,A类、B类人才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至限额的4倍,C类人才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至限额的2倍。
2.非苏州户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待遇。
3.用人单位应当在职称评定、科研配套、项目申报、团队建设等方面,给予引进高层次人才更多的事业发展平台和优先申报等待遇。
四、申报受理
(一)申报时间
2023年6月12日至6月30日。
(二)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登录“姑苏人才总入口(www.rcsz.gov.cn)”,其中首次申报的单位须进行单位注册,按序进入人才计划一网申报→配套举措→企事业单位引才用才激励→“高校院所引才”申报端,按要求在“单位申报信息”处填写单位信息,在“奖励申报信息”处填写被引进人才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
(三)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申报承诺书,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单位对外公开发布的引才政策;单位《重点引才学科(专业)目录》。
2.被引进人才须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人才资质证明文件;个人承诺书;职称证书;年薪协议和劳动合同;个人参保证明;工薪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个人所得税app工资薪金收入凭证(采取协议年薪制申请引才补贴的单位须提供,首次申请须提供被引进人才自引进当月至申请当月明细,非首次申请须接续提供上一申报年度已获评补贴月份至申请当月明细。其中,个人所得税app工资薪金收入凭证,申请人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收入纳税明细查询→选择纳税年份→选择工资薪金这一类别,提供每月详细截图,并统一按时间顺序制作为一张PDF文档);单位支付安家(购房)补贴凭证(采取安家购房补贴申请引才补贴的单位须提供);人才到岗前上一工作单位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文件等。
以上材料须在申报系统中扫描原件(彩色)并上传,未按要求提供以上材料者,审核时视为不通过。
(四)审核流程
1.网上初审:7月1日—7月20日。各县级市(区)人社部门对照申报要求,对申报单位上传的相关材料进行网上初审,主要审核单位资质、人才条件及核准补贴金额,以及相关材料的完整度和材料与所填信息的匹配度等。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齐备后方可通过初审。对通过审核人员进行信用及违法情况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人社局备档。
2.网上复审:7月21日—7月31日。苏州市人社局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信息统一进行网上复核,认定人才资质,核准补贴金额。
3.评审及上会发文:苏州市人社局邀请有关部门及领域专家,对通过复审的用人单位进行专家评审,形成建议补贴名单。建议补贴名单报经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后,面向社会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公示有异议的,由苏州市人社局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其他事项
1.各县级市(区)和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动员,严格审核,保证质量。
2.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在申报、申领期间引进人才相关资质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及时报备,若有虚假瞒报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企业申领政府各类人才资助的资格,追缴补贴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本办法所涉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无法归口到各县级市(区)的用人单位的补贴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承担50%。
4.经认定的用人单位引才补贴,自认定后下一年度一次性拨付完毕,并兑现人才相关待遇。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和对外合作处;
联系电话:0512-65811070,0512-65811055;
中共苏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