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建设局、商务局、国资委,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乌鲁木齐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8日
乌鲁木齐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章 申办条件
第四章 建立程序
第五章 经费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才在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高技能人才技术创新成果推广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根据《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人社厅发〔2013〕51号)、《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乌党发〔201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围绕“八大产业集群”发展,由具有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依托所在的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或高技能人才培训(培养)基地等载体领办,并配备青年技术技能骨干为助手共同组建,开展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和高技能人才培养。
第三条 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突出实绩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同一高技能人才只能领办一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同一单位相同职业(工种)只能建立一个技能大师工作室。被国家、自治区评选命名过的技能大师工作室不再参加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评选。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通过在生产实践中发挥传、帮、带作用,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带动技能人才队伍梯次发展。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两年,至少培养5名高技能人才。
第五条 承担和参与行业性、区域性技能技术培训、交流、协作和推广活动,推动行业、区域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条 组织技术技能革新的技术攻关项目,解决技术难题,并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技能及时总结推广。
第三章 申办条件
第七条 申请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领办人:领办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具备高超的解决生产一线技术难题业务水平或带徒传技成果显著,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在生产、工作领域得到一致公认,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职在聘,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含2年)。
在技术技能一线工作,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开发建设新疆奖章、自治区及以上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在国家级、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荣誉的高技能人才,优先纳入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申办范围。
(二)有工作团队:申办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拥有不少于2名正式员工组成(不含领办人)的技术技能人才团队,成员可以是技能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
(三)有职业道德: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 分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四)有管理制度:申办单位应具有一定规模的技能人才,并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和高效组织管理体系;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制度;校企合作经验丰富、成果显著,具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建立了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室人员的职责。
(五)有场地设施:具有能够满足高技能人才开展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
(六)有经费支持:能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配套资金及日常工作经费,对工作有贡献及培养技能人才、授艺带徒有成效的技能大师有相应的奖励制度。
第八条 鼓励企业与院校合作建立申办技能大师工作室,充分发挥理论学习与技能实训有机结合的优势,为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
第四章 建立程序
第九条 申办。技能大师工作室必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属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乌鲁木齐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二)申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技能大师工作室名称(领办人姓名+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负责人、工作室基本条件、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申办单位对工作室的支持措施、工作室成立后的工作计划等。
(三)申办单位有关情况。内容主要包括: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近三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证明材料,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申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五)领办人和工作室成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获奖证书、出版物和技术认定、技术创新、专利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 初审。按照技能大师工作室申办条件,由申办单位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一条 评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设立评审委员会,组织院校、行业、企业专家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初审结果按照审阅材料、现场考察、集中评议、实名表决等程序确定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
第十二条 命名授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经评审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授牌“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并对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授予“乌鲁木齐市技能大师”称号,同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费原则上由申办单位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命名授牌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建设周期内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同时申办单位须提供不低于市级补助资金的配套资金。以上两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技能大师工作室设施设备、人才培训、技能交流推广、技术技能创新研发等,原则上在建设周期内使用完毕,确保经费使用效益。建设期满后,申办单位还须提供相应配套资金,主要用于领办人带徒津贴、研究(攻关)项目补贴以及日常工作费用等。
第十四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培养高技能人才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符合规定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组织协调、宏观管理、经费资助及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年度考核和期满评估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传艺带徒等工作给予指导。积极探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途径、新办法,及时总结、推广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第十七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申办单位要与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签订年度目标任务书,做好平时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技能大师工作室不得随意变更领办人、申办单位和工作地址。
(一)领办人退休、离职、重大疾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继续开展工作,应主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撤销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收回牌匾;需要变更领办人的,应向所属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需材料及审核流程参照本办法第四章执行。
(二)领办人达到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返聘或延迟退休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申办单位因合并重组、搬迁等原因,需变更单位名称或工作地址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在本单位退休后牌匾可继续保留,以发挥国家杰出高技能人才的品牌效应。
第十九条 建立评估考核制度。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周期为2年,评估考核分为年度绩效评估和期满考核。
(一)年度绩效评估。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年底由申办单位向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年度绩效评估,主要包括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带徒传艺、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内容,并将绩效评估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期满考核。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由所属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期满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得分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撤销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收回牌匾、追回资助资金,三年内不得申办市级、自治区级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二十条 评选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4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追回补助资金,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申办单位破产、倒闭的,超过一年以上不开展工作的,不配合主管部门日常管理考核的;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或未及时变更领办人的;
(三)弄虚作假或谎报成果的,违规挪用资金的;
(四)技能大师工作室申办单位主动申请要求撤销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27日。
附件:
1.乌鲁木齐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doc
2.乌鲁木齐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考核评估标准.doc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