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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解读
补贴方式 最高给予5万元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 单位创业者
补贴政策 创业补贴
发布单位 青山区人民政府
补贴城市 内蒙古-包头
要求条件普通高校
发布时间 2025-07-30
详细介绍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437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517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创业的意见》(内政办发〔202050号)、《关于进一步夯实农牧民工工作基础的意见》(内就服〔201932号)。

二、政策内容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牧民工、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带动就业3人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再给予20000元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正常运营3年以上且带动就业人数未减少的,再给予20000元的创业补贴。

三、享受政策人员范围

(一)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之内的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的时间计算以毕业证上的落款时间为准。

(二)就业困难人员:经过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返乡入乡农牧民工:经过人社部门和农牧部门认定的返乡入乡农牧民工。

(四)脱贫劳动力:经过农牧部门(原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脱贫劳动力。

(五)退役军人: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登记且持有退役证明的退伍军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4373号)中将退役军人纳入了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

四、申领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在首次创业时应符合享受政策人员范围。

2.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

3.3次补贴为连贯性政策,须按照申领流程且符合条件后,逐一申请。

(二)第一次申领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中明确: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牧民工、脱贫劳动力,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此文件20231225日印发,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符合申领条件的群体领取营业执照时间最早为20221225日。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4373号)中将退役军人纳入了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此文件2024428日印发,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领取营业执照时间最早为2023428日。

(三)第二次申领20000元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条件

1.已经申领过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

2.带动就业3人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四)第三次申领20000元创业补贴条件

1.已经申领过前2次补贴的人员。

2.正常运营3年以上且带动就业人数未减少,要与申请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时提供的带动就业人数情况进行比对或核查协查,未发生改变或增加带动就业人数的,再给予20000元创业补贴。

五、申领材料

(一)第一次申领补贴提供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表》

3.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等院校颁发的毕业证原件、复印件,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以及学信网证明,返乡入乡创业农牧民工需提供户籍证明;

4.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注册证、民政登记证书,开办“网店”的,应提供网址和登记注册页面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5.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表等);

6.正常申报纳税证明;

7.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第二次申领补贴提供材料

《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表》

(三)第三次申领补贴提供材料

《创业补贴申领表》

六、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企业注册地旗县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旗县区就业中心接到申请后,对人员身份、创业经历、经营情况、纳税和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拨付补贴。

电话:0472-3616084

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市民大厅D211

联系方式
单位 青山区人民政府
姓名 咨询处
地址 包头市青山区市民大厅D座211导航
官网 https://www.qsq.gov.cn/jyzc/102178.html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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