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3.《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鲁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1号);
二、服务对象
在张店区行政区划内常住的以下登记失业人员:
1.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三、政策内容
针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四、实施时间
2008年1月1日
五、申报审批流程
1.线上申报。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可向镇(街道)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线下申报。可向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窗口提出申请。
六、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七、联系电话
0533-2868869
就业登记事项
一、文件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2.《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
3.《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9号);
4.《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
5.《关于全面实施<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166号);
6.《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6号)。
二、服务对象
在张店区行政区划内常住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已实现就业的劳动者。
三、政策内容
针对符合条件的已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四、实施时间
2008年1月1日
五、申报审批流程
1、企业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到区市民中心1楼大厅或镇(街道)人社所办理开户;
2、前台工作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有效证件,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开户;
3、企业人员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网上服务系统”进行注册并绑定,绑定成功后在“公共就业”模块进行“单位就业登记”(若该人员在省就业网不存在信息,需先进行人员新增后进行就业登记)信息的录入、提交;
4、企业人员录入完毕后,电话通知镇(街道)人社所工作人员对单位端推送的业务进行受理,工作人员与企业进行信息对接(包括姓名、合同类型、合同时间等重要信息),对正确信息审核通过,错误信息进行退回,并告知企业进行改正后提交。
六、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七、联系电话
0533-2868869
失业登记事项
一、文件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2.《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
3.《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9号);
4.《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
5.《关于全面实施<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166号);
6.《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6号)。
二、服务对象
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我省城乡劳动者。
三、政策内容
针对符合条件的处于无业的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
四、实施时间
2008年1月1日
五、申报审批流程
1.线上申报。登录“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内“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提交申请后系统将按照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自动将信息提交到相应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
2.下载“12333”APP或登录微信/支付宝内“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提交申请后系统将按照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自动将信息提交到相应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
3.线下申报。可向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窗口提出申请。
六、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七、联系电话
0533-2868869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24〕56号)
二、服务对象
在淄博市(单位注册地址在张店区)及张店区登记注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
三、政策内容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四、申报审批流程
申报:实行线上申报。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可向镇(街道)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审批流程:
(一)准予受理,审核:通过就业人才系统和社保系统核实补贴人员资格条件;经镇(街道)办事处人社所初审以及区级部门复审,如审核不通过,告知原因,退回材料;审核合格后进行官网公示;
(二)公示通过后,准予支付,办结:按规定将补贴发放到用人单位基本账户中,数据入库。
五、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六、联系电话
0533-2868869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一、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24〕56号)
二、服务对象
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三、政策内容
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四、申报审批流程
申报:实行线上申报。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可向镇(街道)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审批流程:
(一)准予受理,审核:通过就业人才系统和社保系统核实补贴人员资格条件;经镇(街道)办事处人社所初审以及区级部门复审,如审核不通过,告知原因,退回材料;审核合格后进行官网公示;
(二)公示通过后,准予支付,办结:按规定将补贴发放到小微企业基本账户中,数据入库。
五、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六、联系电话
0533-286886
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24〕56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5号)。
二、服务对象
对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三、政策内容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工资标准执行张店区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并按规定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同一人员的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四、申报审批流程
审批流程:
(一)审核:通过就业人才系统和社保系统,核实补贴人员资格条件;如核查不通过,取消其上岗资格,停止发放补贴;
(二)办结:每月按规定将岗位补贴发放到个人社保账户中,将社保补贴发放到单位基本账户中,数据入库。
五、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六、联系电话
0533-2868869
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意外伤害险补贴
一、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字〔2021〕73号);
2.《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淄财社〔2022〕61号)。
二、服务对象
张店区行政区域内,依托电子商务、出租车、外卖、快递等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人员和所依托的平台企业。
三、政策内容
对依托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按照购买保险数额一定比例给予平台或个人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
四、实施时间
2021年8月2日
五、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请。持申领材料到机构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窗口提交补贴申请;
(二)审核。通过就业人才系统和社保系统,对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如审核不通过,告知原因,退回材料;核对无误后,进行官网公示;
(三)公示通过后,准予支付,办结:按规定将补贴发放到用人单位基本账户中(个人发放至个人社保账户),数据入库。
六、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七、联系电话
0533-2868869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一、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24〕56号);
2.《关于进一步明确淄博市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淄财社〔2022〕75号)。
二、服务对象
(一)机构范围。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或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服务事项的机构及从事家政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
(二)人员范围。由家政服务业机构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的16至60周岁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
(三)家政服务机构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含三方协议)。符合就业登记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一年为一个保险期,家政服务业机构在一个保险期内,同一批次保单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四)该项补贴政策所称商业保险公司,系在淄博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保险公司法人资格。非淄博市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须在淄博辖区设立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且须具有经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资格,具备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核准文件。
三、政策内容
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保费不足100元的,按照实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所支付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请。持申领材料到机构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窗口提交补贴申请;
(二)审核。通过就业人才系统和社保系统,对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如审核不通过,告知原因,退回材料;核对无误后,进行官网公示;
(三)公示通过后,准予支付,办结:按规定将补贴发放到家政机构基本账户中,数据入库。
五、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六、联系电话
0533-2868869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资格认定
一、文件依据
1.《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
2.《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鲁财税〔2022〕11号)。
二、服务对象
在张店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当年度招用以下人员的: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三、政策内容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保险当月起给予重点群体税收优惠认定证明,即可在3年内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除税额,每人每年7800元。
四、实施时间
2019年4月1日
五、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请。持相关材料到机构注册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窗口提交补贴申请;
(二)审核。通过就业人才系统和社保系统,对申报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如审核不通过,告知原因,退回材料;核对无误后,进行官网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给予重点群体税收优惠认定证明。
六、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七、联系电话
0533-2868869
求职登记
一、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7月国务院令第700号);
4.《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通过)。
二、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有求职需求的人员。
三、服务内容
为年满16周岁有求职需求的人员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四、服务流程
线上求职:求职者注册“山东公共招聘网”,按要求填写和上传个人求职信息;
线下求职:求职者到张店市民中心525室或各镇(街道)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为求职者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五、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
六、联系电话
0533-2158796
职业介绍
一、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7月国务院令第700号);
4.《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通过)。
二、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依法具有用人单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招用工的真实意愿;
个人:年满16周岁,具有求职的真实意愿。
三、服务内容
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有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供求信息。
四、服务流程
线上: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注册“山东公共招聘网”,按要求填写和上传单位招聘信息和个人求职信息,线上进行沟通对接;
线下:工作人员根据求职人员的求职意向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须先办理招聘登记手续)的需求意向进行职业介绍、岗位匹配;求职人员(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求职者)联系面试。
五、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
六、联系电话
0533-2158796
职业指导
一、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7月国务院令第700号);
4.《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通过)。
二、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依法具有用人单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招用工的真实意愿;
个人:年满16周岁,具有求职的真实意愿。
三、服务内容
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有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供求信息。
四、服务流程
用人单位或求职者到张店市民中心525室或各镇(街道)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现场根据求职人员的求职意向或用人单位的需求意向进行职业指导。
五、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
六、联系电话
0533-2158796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含淄博市人才优先发展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一、文件依据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分行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淄人社字〔2023〕107号)。
人才优先发展创业担保贷款: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才优先发展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发〔2023〕2号)。
二、服务对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属于国家重点就业群体。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人才优先发展创业担保贷款: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自主创业且未在其他单位就业,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生或专业技能人才。
三、政策内容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人才优先发展创业担保贷款:大学生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可享受两次。第一次申请给予全额贴息,第二次申请按照贷款利率的50%贴息。
四、实施时间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2023年12月28日
人才优先发展个人创业担保贷款:2023年2月2日
五、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以通过“温暖淄博人社”微信小程序内的创业担保贷款功能提交申请。
(二)各级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在受理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后及时对创业人员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及还款能力,根据实地考察情况确定借款人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
(三)经办银行结合信贷原则对借款人进行审核,对其中符合要求的借款人签订反担保协议和借款合同并办理放贷手续。
六、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服务科
七、联系电话
0533-5207990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一、文件依据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分行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淄人社字〔2023〕107号)。
二、服务对象
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三、政策内容
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四、实施时间
2023年12月28日
五、申报审批流程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并予以放款。
六、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服务科
七、联系电话
0533-5207990
企业负责人引才补贴
一、文件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第20条有关规定,制定《淄博市企业负责人引才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二、服务对象
我市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下同)负责人。
三、政策内容
一年内从市外全职新引进博士研究生2名(含)以上或硕士研究生5名(含)以上。
符合条件的,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支持5万元。
市属国有企业(名单见附件)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其它企业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
四、实施时间
申报年度为上一自然年的10月1日至本自然年9月30日(例:2022年度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当年度补贴需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发放,按财政要求跨年不再进行补发。
五、申报审批流程
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1)网上办理。符合条件人员通过淄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淄博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现场办理。符合条件人员可到市或区县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窗口现场办理。
发放方式: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负责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六、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高层次人才服务科
七、联系电话
0533-2170058
新培养新引进正高级专技人才补贴
一、文件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第20条有关规定,制定《淄博市新培养新引进正高级专技人才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二、服务对象
2022年7月26日(含,下同)后,我市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下同)新培养和从市外全职新引进、事业单位从市外全职新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自取得职称资格之日起,按规定在新培养或全职新引进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市属企、事业单位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市属国有企业名单见附件1),区县属事业单位所需资金由区县级财政承担,其它单位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
三、政策内容
(一)新培养,是指在我市企业工作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保(获取正高职称前2年须在淄连续缴纳社保,对有重大贡献的实行“一事一议”),由淄博市推荐参评或由人社部授权我市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自主评审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二)新引进,是指首次来我市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保(新引进前2年内无在淄缴纳社保记录),正高级职称由淄博市行政区划外推荐参评或由人社部授权淄博市行政区划外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自主评审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三)正高级专技人才企业自主评审,是指评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由国家人社部授权并备案,评审通过后,在我市单位全职工作(获取正高职称前2年须在淄连续缴纳社保),工资等基本生活待遇在本单位发放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
四、实施时间
2022年7月26日
五、申报审批流程
(一)新培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政策找人。市人社局在接到公布文件后,通过“无形认证”方式确定补贴人员和补贴金额,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资金到位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专业技术人才社保卡金融账户。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也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自主申请:(1)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淄博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向市、区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市或区县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现场申请。公示、资金拨付流程同上。
市、区县人社局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无法查询的,须由申请人提供)。企业自主评审的单位还需提供国家人社部授权文件(含评审年度)、企业公布文件、职称证书和工资等生活待遇在我市发放的证明。
(二)新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政策找人。事业、企业全职调入人员,在新引进人才行政关系、社保关系办理转结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资金到位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专业技术人才社保卡金融账户。也可实行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具体方式和资金发放流程同上。
同一人员不重复享受。
六、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高层次人才服务科
七、联系电话
0533-2170058
淄博市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
一、文件依据
1.《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
2.《淄博市高校毕业生发放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二、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
三、政策内容
(一)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培养、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4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二)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培养、新引进的毕业五年内硕士研究生,每月发放2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三)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引进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学士本科毕业生,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四)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引进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大专毕业生,每月发放5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五)对毕业五年内新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毕业生每月给予3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中职毕业生名单由市教育局提供。
(六)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的高职和中职毕业生,毕业五年内新到我市企业全职工作的,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四、实施时间
2022年7月26日
五、申报审批流程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淄博百事通人才管理服务系统”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资金到位后,由市人社相关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毕业生社保卡金融账户。
六、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科
七、联系电话
0533-2180906
淄博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购房补助
一、文件依据
1.《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
2.《淄博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购房补助实施细则》
二、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
三、政策内容
(一)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30万元。
(二)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毕业五年内硕士研究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12万元。
(三)新引进毕业五年内全日制学士本科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8万元。
(四)新引进毕业五年内全日制专科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3万元。
(五)对以上人才在全市规定区域内新购新建商品房时,再给予1万元补贴。规定区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
四、实施时间
2022年7月26日
五、申报审批流程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淄博百事通人才管理服务系统”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资金到位后,由市人社相关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毕业生社保卡金融账户。
六、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科
七、联系电话
0533-2180906
淄博市回淄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亲情引才奖励
一、文件依据
1.《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
2.《淄博市回淄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亲情引才奖励实施细则》。
二、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
三、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毕业生家庭1万元奖励资金。每个毕业生只享受一次。
四、实施时间
2022年7月26日
五、申报审批流程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淄博百事通人才管理服务系统”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资金到位后,由市人社相关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毕业生指定家庭成员社保卡金融账户。
六、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科
七、联系电话
0533-2180906
淄博市青年见习补贴
一、文件依据
《淄博市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淄人社字〔2024〕51号)
二、服务对象
离校2年内未就业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处于失业状态的16-24周岁青年。
三、政策内容
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单位可按月、按季度和期满结束后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留用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占本年度完成见习人数的比例。
四、实施时间
2024年9月12日
五、申报审批流程
(一)信息发布。见习单位完成认定后,应通过“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向社会及时发布见习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人员招募。采用人员主动报名的方式进行。
(三)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达成见习意向后,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要及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
(四)备案审核。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后,见习单位应在30日内通过“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登记见习人员基本信息,上传相关材料,进行人员备案。
(五)见习结束申报补贴。就业见习单位可按月、按季度和期满结束后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六)资金拨付。经审核通过并按规定报当地财政部门后,拨付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对公账户。
六、承办科室
张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科
七、联系电话
0533-218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