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1日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青财社〔2026〕77号),互助县就业服务局结合工作实际,摘编部分就业创业政策制作宣传册,宣传册内容如下: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青海省户籍(或持有青海省居住证),在规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及以上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大龄失业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登记失业人员)、在人社部门办理失业登记1年以上人员和脱贫人口(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登记脱贫人员)。
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其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为每月2080元(参照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各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资补助。
乡级残疾人组织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标准、期限等按照《关于开发乡级残疾人组织公益性岗位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1〕176号)有关规定执行。
补贴期限
按其实际在岗时间计算,除大龄失业人员(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登记失业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且符合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的(重点是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服务窗口
互助县政务服务中心6楼人力资源办公室
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
补贴标准
按照其为招用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超过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100%以及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需补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不予补贴。
补贴期限
按其实际在岗时间计算,除大龄失业人员(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登记失业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服务窗口
互助县政务服务中心6楼人力资源办公室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
对其就业后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保留两位小数)。对超过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100%以及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需补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不予补贴。
三、补贴期限:
按其实际在岗时间计算,除大龄失业人员(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登记失业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服务窗口:
互助县政务服务中心6楼人力资源办公室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
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二、补贴标准:
按照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三、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1年。对超过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100%的部分不予补贴。
四、服务窗口:
互助县政务服务中心6楼人力资源办公室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按照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对超过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100%的部分不予补贴。
三、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服务窗口:
互助县政务服务中心6楼人力资源服务办公室
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从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开始计算,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的时间进行累加计算,除大龄失业人员(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登记失业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8年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6年,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再享受补贴政策。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已享受见习补贴的见习单位和扩岗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三、服务窗口:
互助县政务服务中心6楼人力资源办公室
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农民工(具有青海当地农村户籍且在县域内创业的农民工)。
二、补贴标准:
对******在青海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项目已享受创业补贴,法人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的,不再重复享受创业补贴。
正常经营1年以上指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盈利,企业招用员工的要符合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并按月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三、注意事项: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广大创业人员必须在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之前到县政务中心4楼就业局1号窗口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方可享受创业补贴。
四、服务窗口:
互助县政务服务中心6楼创业办公室
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单位。
二、补贴标准:
根据留用率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其中,对见习期满后留用率达到30%以上不足50%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按每人每月13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享受见习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单位将见习人员安排到其他单位见习的不得享受补贴。
三、服务窗口:
互助县政务服务中心6楼创业办公室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申报条件:
凡在本县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个人和小微企业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一)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人员类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申请条件: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以外)。
3.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累计贷款次数不超过3次。
(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类别:现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范的小型微型企业。
2.申请条件:一是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二是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欠缴税款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3.贷款额度: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累计贷款次数不超过3次。
二、服务窗口:
互助县政务服务中心6楼创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