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不足5年的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退役军人。
补贴标准:
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先缴后补”原则,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同时,按企业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已享受见习补贴一次性奖励的见习基地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5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在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4年。
申报材料:
1、《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社保补贴申领表》;
2、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退役军人需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社保缴费凭证;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