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政策
(一)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照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超过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100%的部分不予补贴。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企业。
补贴标准:对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已享受见习补贴的见习单位和扩岗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三)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单位。
补贴标准:根据留用率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其中,对见习期满后留用率达到30%以上不足50%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按每人每月13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享受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单位将见习人员安排到其他单位见习的不得享受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四)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对******在青海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项目,已享受创业补贴,法人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的,不再重复享受创业补贴。
正常经营1年以上指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盈利,企业招用员工的要符合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并按月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五)一次性求职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学年的困难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优惠政策
(六)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超过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100%的部分不予补贴。省财政厅综合考虑近几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年人均补贴水平,给予各市(州)80%的补助,其余由市(州)县级承担。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从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开始计算,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的时间进行累加计算,除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8年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6年,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再享受补贴政策。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四、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优惠政策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优惠政策
(七)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六类人员)。
补贴标准: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100%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取得证书但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80%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定的培训课时和费用标准确定。
(八)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包括“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和“改善你的企业(IYB)”、网络创业培训、求职能力实训五类培训。
补贴对象:六类人员
补贴标准:以上人员参加培训后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按100%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但未实现就业创业的,按80%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定的培训课时和费用标准确定。
(九)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六类人员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补贴标准: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的,培训课时不得少于56课时,培训后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600元培训补贴。对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新录用六类人员和企业职工,培训后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初、中、高级)及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技师、高级技师)不得重复享受,且同一职业、同一级别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十)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补贴对象:六类人员
补贴标准: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工200元、中级工300元、高级工400元、技师500元、高级技师600元。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