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补贴政策兑现工作,激发创业带动就业潜力,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5〕6号)、《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落实创业补贴政策规范经办流程的通知》(川就局办〔2025〕23号)、《宜宾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八条政策措施》(宜人社发〔2025〕6号)、《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补贴政策落实兑现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将创业补贴政策调整为分阶段实施,现将有关政策要求明确如下。
一、政策内容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实际参与运营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
二、申请期限
申请对象需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申请创业补贴(以第一次申请时间计算,申请时仍然存续),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时间以镇(街道)接收资料时间为准。
三、申请对象、条件
(一)申请对象。
工商注册地在翠屏区(含三江新区沙坪街道、白沙湾街道、双城街道、宋家镇)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期间,在单位稳定就业,购买社会保险的人员除外)。
1.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是指在工商登记注册时是离校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2.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工商登记注册时是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信息以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V3.0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3.返乡入乡农民工。返乡农民工是指身份为翠屏区农村户籍,
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务工6个月及以上,返回翠屏区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工;入乡农民工是指身份为宜宾市农村户籍(非翠屏区户籍),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务工6个月及以上,在翠屏区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工。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持《退役证》或其他退役士兵档
案(注有“自主就业”安置方式),并工商登记注册的退役士兵。
(二)申请时所需条件。
1.申请对象在当次提交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之前,无全国范围内其他工商登记注册信息。
2.申请对象在申请时处于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内且未享受养老退休待遇。
3.申请对象在申请时创办的项目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以申请第一段补贴时间算)。
4.申请主体及申请对象应依法缴费纳税,信用良好,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没有经营异常状态(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四、分段补贴标准
(一)第一阶段:申请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满6个月以上、未满18个月的,按5000元的标准给予第一阶段创业补贴。
(二)第二阶段:申请对象正常运营18个月以上,每带动就业1人(不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申请时正常参保且未欠缴社会保险费)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即两阶段补贴,上限为15000元。
(三)同一申请对象在全省范围内,每阶段只能享受一次;申请时已正常运营18个月以上的,可以一次性申请两个阶段创业补贴。此前已享受过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此政策(同一经营主体不可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后再次申领创业补贴)。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第一阶段创业补贴。
1.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
(1)《宜宾市翠屏区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2)本人身份证、毕业证、社保卡(需开通银行功能)、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提供纳税记录或无欠税证明;
(4)三张不同角度的实体经营照片;
(5)正常持续经营6个月证明材料:门面租房合同或自有门面产权证;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交易流水(交易流水户名需为申请人本人或创业实体名)或提供水电费明细、纳税记录等其他能证明持续经营的材料。
2.就业困难人员
(1)《宜宾市翠屏区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2)本人身份证、社保卡(需开通银行功能)、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不需本人提供,通过就业系统数据核对提取);
(4)提供纳税记录或无欠税证明;
(5)三张不同角度的实体经营照片;
(6)正常持续经营6个月证明材料:门面租房合同或自有门面产权证;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交易流水(交易流水户名需为申请人本人或创业实体名)或提供水电费明细、纳税记录等其他能证明持续经营的材料。
3.返乡入乡农民工
(1)《宜宾市翠屏区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2)本人身份证、社保卡(需开通银行功能)、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或集体土地权属相关证明;
(4)外出务工经历证明材料:可提供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以及对应期限内的至少一个月银行发放工资流水;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就业情况说明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及对应就业期间的至少一个月银行发放工资流水;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就业地房屋租赁合同或原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以及对应就业期间的至少一个月银行发放工资流水;四川省就业创业服务系统中就业登记信息或转移就业记录等佐证材料。以上材料提供任意一种即可;
(5)提供纳税记录或无欠税证明;
(6)三张不同角度的实体经营照片;
(7)正常持续经营6个月证明材料:门面租房合同或自有门面产权证;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交易流水(交易流水户名需为申请人本人或创业实体名)或提供水电费明细、纳税记录等其他能证明持续经营的材料。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1)《宜宾市翠屏区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2)本人身份证、社保卡(需开通银行功能)、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退役证》复印件或其他退役士兵档案;
(4)提供纳税记录或无欠税证明;
(5)三张不同角度的实体经营照片;
(6)正常持续经营6个月的证明材料:门面租房合同或自有门面产权证;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交易流水(交易流水户名需为申请人本人或创业实体名)或提供水电费明细、纳税记录等其他能证明持续经营的材料。
(二)申报第二阶段创业补贴。
1.《宜宾市翠屏区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2.带动就业证明材料: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
3.提供纳税记录或无欠税证明;
4.正常持续经营18个月证明材料:门面租房合同或自有门面产权证;持续经营18个月以上的交易流水(交易流水户名需为申请人本人或创业实体名)或提供水电费明细、纳税记录等其他能证明持续经营的材料。
一次性申请两个阶段补贴,按上述两阶段申报材料提供。
六、申报流程
(一)申报对象按政策规定,向创业所在地镇(街道)政府递交申报资料。
(二)镇、街道受理后按月组织社区、村对创业补贴申报资料和创业实体真实性开展核实初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且出具初审意见后提交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同时按规定将创业补贴申报信息录入宜宾市惠民惠农“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和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V3.0系统)。
(三)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按月对各镇初审通过的创业者进行复审。审核内容包括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部门间数据信息比对并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报者。复审通过的,报区人社局终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按要求完成宜宾市惠民惠农“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线上审核等工作。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将创业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一卡通)。
七、有关要求
(一)创业补贴审核发放以实体审查为主,资料审核为辅,但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对采取不当手段领取补贴的申请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补贴发放,已发放的,追回已发放的补贴;情节严重的按照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处理。
(二)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落实责任,认真把关,确保创业补贴政策落地落实。
(三)本通知2025年8月1日起实施,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区级创业补贴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在执行过程中,若上级政策有变动,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宜宾市翠屏区创业补贴申请表.docx
2.宜宾市翠屏区创业补贴申报资料(模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