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指具有海东市户籍,在规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及以上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就业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成员;
(3)登记失业残疾人;
(4)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退休年龄以参加养老保险类型分类进行认定。一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统一按我市规定的退休年龄认定,即男性达到50周岁以上,女性达到45周岁以上。二是参加我市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以国家规定可享受居民基本养老待遇年龄为准,即劳动者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
三、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住宿费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农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各类城乡未就业劳动力,包括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以上人员统称为“五类人员”。2.补贴标准。一年以内短期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100%给予补贴;取得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者未取得证书,但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均按80%给予补贴;未取得证书,且未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70%给予补贴;未完成培训的不予补贴。服刑、强制戒毒人员培训并取得证书的,按100%给予补贴;未取得证书的,按70%给予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技能”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和“改善你的企业(IYB)”三类培训。
1.人员范围。五类人员、开业5年以内或者长期经营不善的创业者、在校高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均可参加创业培训,享受创业培训补贴。2.补贴标准。新开发“创业+技能”培训项目,根据培训后的就业、创业率,参照一年以内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方式进行核定。“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第一、第二阶段培训结束后按培训费用的100%给予补贴;第三阶段培训结束后,按班次计算,每班次学员在6个月内创业率达到20%的,按培训费用的100%给予补贴,未达到20%的,按实际创业人数的培训费用给予补贴。“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按实际合格人数的培训费用给予补贴。
(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包括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1.人员范围。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和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转岗人员。2.补贴标准。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参加一年以内短期培训的,生活费按照培训天数(按每8课时一天计算),每人每天补助30元;参加一年以上培训的,生活费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标准补贴。交通住宿费补贴标准为:在省内其他市(州)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补贴500元;在省外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补贴1000元。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按照生态补偿政策享受上述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以上相同名目的补贴。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五类人员。
(二)补贴标准。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水平评价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标准为:初级工200元、中级工300元、高级工400元、技师500元、高级技师600元。
五、社会保险补贴。包括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奖励。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指企业新招用人员的岗位,以企业申报补贴年度实际新招用人员数量为准,不考虑减员因素。
1.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
2.补贴标准。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先缴后补”的原则,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同时,按企业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已享受见习补贴一次性奖励的见习基地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3.补贴期限。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5年;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的,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4年。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
2.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当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核定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对于缴费基数60%至100%的部分,按照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70%予以补贴;缴费基数高于100%的,按缴费基数100%核算补贴。
3.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不超过5年。
(三)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及生活费补贴
1.补贴对象。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
2.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70%给予补贴。生活费补贴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执行。
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