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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补贴方式 给予1.5万元吸纳劳动力就业奖励补贴,2万元一次性场地租金,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 单位创业者
补贴政策 就业补贴创业补贴租房补贴
发布单位 文山市人民政府
补贴城市 云南-文山
要求条件普通高校
发布时间 2025-09-26
有效时间 2026-09-26
详细介绍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文山市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259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市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奖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挖掘城乡就业潜力,支持在文企业吸纳本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鼓励积极创业,促进群众持续增收,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文件政策精神,结合文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用工主体吸纳劳动力就业奖励补贴

(一)针对市场主体新办经营实体,在市域内落地取得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并新增吸纳就业人员稳定就业满3个月及以上(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准)、工资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

补贴标准:新增吸纳就业人数达到10人的给予1000元补助,每增加10人额外给予1000元补助,以此类推,总计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配套资金100万元)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

(二)市域内市场经营主体吸纳市内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3人及以上,且当年累计稳定就业9个月及以上、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使用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人员所发年度工资总额的10%给予企业奖补,总计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资金来源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00万元)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劳动力就业奖励补贴

(三)对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吸纳5人及以上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1个月以上按支付给脱贫劳动力工资的15%给予吸纳就业奖补,所需资金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可使用财政衔接资金分别按不超过实际支付报酬的40%(监测对象)、20%(其他脱贫人口)给予奖补。(资金来源为中央就业补助资金80万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0万元)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四)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市内劳动力50人及以上(且含脱贫人口或监测对象5人及以上),需当年累计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年人均工资收入不低于3万元的就业帮扶车间,可使用财政衔接资金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生产奖补。(资金来源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30万元)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五)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市内劳动力200人及以上(且含脱贫人口或监测对象20人及以上),需当年累计稳定就业超过6个月及以上、年人均工资收入不低于3万元的就业帮扶车间,可使用财政衔接资金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企业生产奖补。(资金来源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0万元)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三、组织化转移就业奖励补贴

(六)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组织本市劳动力转移到市内、州内市外稳定就业9个月及以上的,且人均月工资收入不低于3000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

补贴标准:凡年内累计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组织转移到市内就业100人及以上的,每组织1人补贴20元;凡年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组织转移到州内市外就业100人及以上的,每组织1人补贴30元。总计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每推荐一名就业人员年度内仅能享受一次补贴,同一就业人员不得重复申报。(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配套资金50万元)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四、用工主体场地租赁费减免或补贴

(七)租赁高新区资产。入驻文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用工主体租用标准厂房,入驻企业按照“先付后用”缴纳房屋租金。吸纳就近就业满3个月及以上,人数达到100人的,给予一次性场地租金补助2000元,每增加100人,额外给予2000元补助,以此类推,但总计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从收取的租赁资金列支)

牵头单位:文山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配合单位:文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

(八)租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直接减免)

1.基本要求

1)入驻企业必须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以纺织品、服装、箱包、鞋类、玩具、家具、电子、塑料制品等为主。原租用的商户按原标准执行,如有新增带动就业人员,经审核合格后,同样享受优惠政策。

2)合同期限3年。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资〔2020127号)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出租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加强风险管理。

3)经营主体申报条件发生变化的,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报重新审核,审核合格后按对应标准政策执行。

2.优惠政策

按照带动就业人数享受对应房租优惠:5≤带动人数<15:免除租金1年;15≤带动人数<25:免除租金1.5年;25≤带动人数<50:免除租金2年;带动人数≥50:免除租金3年。(详见租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国资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租用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一次性缴纳一年租金,给予优惠10%房租;一次性缴纳两年租金,给予优惠20%房租;一次性缴纳三年租金,给予优惠30%房租。(直接减免)

牵头单位:文山市七都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十)租用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租赁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的用工主体,按“先付后用”的原则支付租金。企业可通过吸纳劳动力就业申请奖励补贴,以月工资发放流水为依据,按照每吸纳10名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给予租金总额5%的补助,每增加10人,额外给予租金总额5%的补助,以此类推,总计最高补助不超过租金总额的30%。(从收取的租赁资金列支)

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加大创业支持保障服务供给

(十一)对首次创业(在文山市内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运营1年以上(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依法申报纳税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就业补助资金,预计20万元)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二)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和400万元贷款扶持,按50%给予财政贴息。(国家贴息50%、省级贴息38%、州级贴息12%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

(十三)鼓励创业者参赛。对参加国家、省级、州级创新创业创意大赛并获奖的创业者,聘为文山市创业导师。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优惠政策。在国家政策有效期内,企业招用脱贫人口(需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享受优惠。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七、户籍无忧,提供落户便捷服务

(十五)人才引进落户。对来文山市辖区内合法稳定就业(含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先落户后择业,将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迁移至就业单位集体户口或者城镇居住地、就业地的社区集体(家庭)户口。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八、办事无忧,强化常住地公共服务供给

(十六)新开办用工主体吸纳劳动力就业企业,给予印章刻制补贴。针对新设立企业在市域内落地取得证照,正常经营并新增吸纳就业人员稳定就业满3个月及以上、工资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予开办企业时印章刻制补贴。

补贴标准:以印章刻制的发票数额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400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配套资金,预计年度使用资金250万元)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联合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七)新开办用工主体吸纳劳动力就业企业,免费提供企业注册、变更登记等帮办代办服务。为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市政务服务大厅企业开办服务专区设置“企业登记绿色通道”,配备专职代办、帮办、导办人员,对前来办理能增加吸纳劳动就业企业登记的群众和企业提供免费帮办、代办服务,实现企业登记全流程“一件事一次办”服务。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局

(十八)免收小微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费用。凡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的,在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且不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作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联合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九、教育无忧,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

(十九)保障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学位供给。保障进城务工随迁子女100%入学,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即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十、就医无忧,提升医疗服务保障供给

(二十)为务工人员提供医保参保便利。放开放宽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为本地务工人员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医保服务。改善群众就医体验,推行扫码支付、扫脸支付、移动支付等数字化医保服务应用。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十一、安居无忧,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二十一)符合条件的文山市辖区内就业人员,给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针对202511日后与文山市城市范围内企业签订用工合同返乡就业人员,经申请公示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申请人员,给予优先安排公租房,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给予发放轮候期至分配入住公租房期间一定期限的住房租赁补贴。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十二)购买自有住房的,可以享受以下项目优惠。对在文山市辖区内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就业人员,签订一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购买自有住房的,可以由住建部门协调给予相应的优惠。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二、奖补要求

(二十三)各牵头单位在收到申报材料15日内进行书面审核→组成联合验收组抽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审查)报告→奖补事宜在市政务网公示→函请市财政局审核奖补资金→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函请市财政局申报划拨奖补资金→兑现奖补资金。

(二十四)申报主体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全责。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将收回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主体、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五)享受本奖补措施的用工主体,必须符合市市场监管、税务、环保、人社等相关部门有关要求。

(二十六)本奖补措施执行“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或个人(法人)对同一类型符合条件的奖补项目,一年内仅可申报一次,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享受。

(二十七)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

联系方式
单位 文山市人民政府
姓名 咨询处
地址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老西华路167号 导航
官网 https://www.ynwss.gov.cn/wssrmzf/szfwj/pc/content/content_1979073402091446272.html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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