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稳岗补贴
1. 根据《昭通市人社局 昭通市财政局 昭通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昭通市低收入脱贫劳动力务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昭人社通〔2022〕57号),对转移到省外、省内市外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低收入脱贫劳动力,每年每人给 予一次性务工稳岗补贴,省外就业的不超过1000元,省内市外就业的不超过500元,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
申请。符合条件务工人员向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外出务工补贴申请表、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务工收入证明及其他所需材料。
初审。由村(社区)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在村级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乡镇(街道)复核。
复核。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人社局备案。
拨付。东西部劳务协作资金安排不低于10%用于稳岗补贴。省内市外务工人员稳岗补贴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3比例统筹资金予以保障。并按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使用管理规定兑付至申请人。
(二)交通补贴
1. 根据《昭通市人社局 昭通市财政局 昭通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昭通市低收入脱贫劳动力务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昭人社通〔2022〕57号),对转移到省外、省内市外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低收入脱贫劳动力,每年每人给予一次性务工交通补贴,省外就业的不超过1000元,省内市外就业的不超过300元,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
申请。符合条件务工人员向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外出务工补贴申请表、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务工收入证明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初审。由村(社区)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在村级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乡镇(街道)复核。
复核。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人社部门备案。
拨付。省外务工交通补贴按相关规定在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中列支。省内市外务工人员交通补贴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3比例统筹资金予以保障。并按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使用管理规定兑付至申请人。
2.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交通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3号),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按照跨省务工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州(市)人社部门、乡村振兴部门综合考虑务工人数、路途远近、资金规模等因素确定,所需资金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申请。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可向当地县级人社部门或乡村振兴部门申报1次一次性交通补助,申报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和以下任何1项证明材料即可申报一次性交通补助:
1. 务工证明;
2. 劳动合同(协议);
3. 当年3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单;
4.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至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员核实务工情况,填写初审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社会保障和为民服务中心审核,经乡(镇)审核合格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一次性交通补助。
复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乡镇上报的申请补助人员名单交由同级乡村振兴部门进行人员身份(是否属于脱贫劳动力或监测对象)甄别,乡村振兴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员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甄别结果函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拨付。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甄别结果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一次性交通补助资金拨付到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补助发放结果反馈县乡村振兴部门,由乡村振兴部门第一时间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
2. 根据《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49号),对外出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按照跨省务工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每年享受1次),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工作由当地乡村振兴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需资金从街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申请。符合条件务工人员向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跨省务工补贴申请表,跨省稳定就业三个月的佐证材料,如:社保缴存证明、银行流水、工资条、企业务工证明等,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及其他所需材料。
初审。由村(社区)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提交乡镇(街道)复核。
复核。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人社部门备案。
拨付。县(市、区)人社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后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兑付至申请人账户。
(三)一次性生活补贴
1.根据《关于上海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支持沪滇劳务协助相关政策口径的函》(沪合组办〔2022〕19号),对外出务工的扶持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经输出地县级(含)以上人社部门认定,对异地转移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扶持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省内县外按照每人600元标准给予补贴;省外,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申请。符合条件务工人员向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一次性生活补贴申请表,异地转移并稳定就业三个月的佐证材料,如:社保缴存证明、银行流水、工资条、企业务工证明等,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所需材料。
初审。由村(社区)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提交乡镇(街道)复核。
复核。县(市、区)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不通过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拨付。按上海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拨付要求进行拨付。
(四)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
1. 根据《关于上海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支持沪滇劳务协助相关政策口径的函》(沪合组办〔2022〕19号),对当地吸纳扶持对象的帮扶车间、社区工厂等给予一次性奖补。经县级(含)以上人社、乡村振兴部门共同认定对吸纳5名(含)以上扶持对象稳定就业6个月(含)以上的帮扶车间、社区工厂等,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为每人1000元,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请。就业帮扶车间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脱贫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经扶持对象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花名册、就业帮扶车间一次性奖补资金申请表、累计发放劳动报酬不少于6个月的银行凭证或就业帮扶车间脱贫劳动力领取劳动报酬签字确认表及其他所需材料。
审核。由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县级人社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不通过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拨付。按上海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拨付要求进行拨付。
2.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45号),鼓励和引导企业将适合分散加工的初级产品生产车间建在乡镇和农村,通过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就业。各地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需满足吸纳5人(含5人)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1个月以上。就业扶贫车间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按照其发给贫困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申请。就业帮扶车间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脱贫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经脱贫劳动力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花名册、就业帮扶车间奖补资金申请表、发放劳动报酬1个月以上的银行凭证或就业帮扶车间脱贫劳动力领取劳动报酬签字确认表及其他所需材料。
审核。由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县级人社部门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不通过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拨付。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由县级人社部门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至经营主体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五)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1. 根据《关于上海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支持沪滇劳务协助相关政策口径的函》(沪合组办〔2022〕19号),支持已设立的公共服务岗位稳定运行,沪滇协作在乡镇、村已创设的公共服务岗位总体保持稳定,重点安置扶持对象中的弱劳力、半劳力和因家庭原因无法外出的人员就业按照每人每月600-800元标准给予补贴。
申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村委会向当地乡镇政府申报,提交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所需材料。
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用人单位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公示。用人单位将拟聘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在确定范围内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7天。
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协议。
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各用人单位按岗位类别组织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拨付。使用上海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拨付,并通过云南省惠民惠农“一卡通”平台拨付。
2. 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81号),由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统筹考虑乡村振兴实际需要,开发的就业和社保协理、保洁、护路、管水、扶残助残、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管护、公共卫生、疫情防控、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等非营利性社会公共服务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林草等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经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各类资金等。
申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村委会向当地乡镇政府申报,提交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所需材料。
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用人单位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公示。用人单位将拟聘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在确定范围内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7天。
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协议。
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各用人单位按岗位类别组织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拨付。通过云南省惠民惠农“一卡通”平台拨付。
(六)一次性岗位补贴
1. 根据《关于上海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支持沪滇劳务协助相关政策口径的函》(沪合组办〔2022〕19号),对当地用人单位吸纳扶持对象给予稳定就业补贴经县级(含)以上人社部门认定,对吸纳扶持对象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其中,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照每人600元标准给予补贴;稳定就业12个月(含)以上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申请。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沪滇劳务协作稳就业补贴申请表、扶持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经扶持对象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月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或由扶持对象签字确认的工资花名册及其他所需材料。
初审。所在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提交县(市、区)人社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复核。县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
拨付。按上海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拨付要求进行拨付。
(七)服务补贴
1. 根据《关于上海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支持沪滇劳务协助相关政策口径的函》(沪合组办〔2022〕19号),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中介给予服务补贴。对直接促成扶持对象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提供跟踪服务的,给予服务补贴。其中,县内,按照每人400元标准给予补贴;州(市)内县外,按照每人600元标准给予补贴;省外,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申请。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中介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服务补贴申请表、扶持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经扶持对象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3个月以上的工资发放银行凭证或由扶持对象签字确认的工资花名册及其他所需材料(主要提供跟踪服务的资料)。
初审。所在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提交县(市、区)人社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复核。县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
拨付。按上海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拨付要求进行拨付。
2. 根据《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49号),对组织当地脱贫人口有组织劳务输出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凭其提供的有组织劳务输出人员名单和外出务工收入证明材料,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有组织劳务输出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输出后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人员名单、输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用人单位出具的3个月以上的工资发放证明材料及其他所需材料。
初审。所在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提交县(市、区)人社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复核。县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
拨付。按就业补助资金拨付要求进行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