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精神,做好我市引导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介绍重点群体就业的工作,确保就业补助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管理,现就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等市场主体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贴(以下简称“介绍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条件
登记注册、纳税、统计关系均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依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以下统称“职业介绍主体”)申报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获得介绍就业补贴:
(一)2022年11月1日起,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人员”)到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就业,且实际工作地点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
(二)协助该实际招用就业人员的企业(以下统称“就业企业”)与就业人员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个月的;
(三)符合以上条件起3个月内申报;
(四)不存在以下情形的: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就业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业务关联、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交叉关联、控股或 出资关联等);
2.就业企业属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包括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业务的机构);
3.职业介绍主体近两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的。
二、补贴标准
(一)对符合本通知“补贴条件”的职业介绍主体,按照以下标准享受介绍就业补贴:
1.为重点企业推荐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南宁市所辖七城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广西一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南宁市本级”)范围内的重点企业名单由市人社局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公布,其他五县(市)范围内的重点企业名单由所在县(市)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2.为除重点企业外的其它企业推荐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为200元/人。
(二)同一年度内一人只能补贴一次,且同一年度内不得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同时享受。
三、申报材料
(一)线上申报,需上传:
1.南宁市介绍就业补贴申请表扫描件;
2.南宁市介绍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扫描件及电子版;
3.职业介绍主体与就业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代理招工服务事项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扫描件;
4.就业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职业介绍主体支付代理招工服务费用的广西增值税发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向职业介绍主体支付代理招工费用的书面确认函扫描件;
5.就业人员本次就业和上次就业之间失业登记材料扫描件(就业人员失业登记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外的,需提供)。
(二)线下申报,需提交:
1.南宁市介绍就业补贴申请表;
2.南宁市介绍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3.职业介绍主体与就业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代理招工服务事项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原件;
4.就业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职业介绍主体支付代理招工服务费用的广西增值税发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向职业介绍主体支付代理招工费用的书面确认函原件;
5.就业人员本次就业和上次就业之间失业登记材料原件(就业人员失业登记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外的,需提供)。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
1.线上:就业企业在南宁市本级注册登记的,职业介绍主体登录广西“数智人社”政务服务大厅网站(https://www.gx12333.net/si/#/modules/home/home)选择审批部门所在地“南宁市本级”进行申报。就业企业在其他五县(市)注册登记的,职业介绍主体参照上述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线上申报为主)。
2.线下:就业企业在南宁市本级注册登记的,职业介绍主体持所需材料前往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就业企业在其他五县(市)注册登记的,职业介绍主体参照上述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审核
介绍就业补贴按月申报。职业介绍主体每月1日-10日提交材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及资金拨付
审核通过的职业介绍主体名单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的职业介绍主体发放介绍就业补贴。未通过审核的,应及时反馈说明。
五、资金来源
介绍就业补贴资金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其他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广西“数智人社”系统或与相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和单位信息的,可再行精简办事材料,优化办事流程。
(二)申请补贴的职业介绍主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对职业介绍主体提供虚假材料申报介绍就业补贴的,视为不符合获得介绍就业补贴条件;对职业介绍主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介绍就业补贴资金的,除责令改正并依法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将相关情况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3年内不再受理该职业介绍主体申报我市介绍就业补贴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认真对照补贴条件严格审核把关。经办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照补贴条件开展专项审查,审查方式包括且不限于电话抽查、上门实地核查;对在专项审查中发现存在虚报冒领情况的,责令职业介绍主体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作出不予发放介绍就业补贴等相关处理。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监督电话,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处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通知施行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南宁市介绍就业补贴申请表
2.南宁市介绍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