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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政策及经办流程清单
补贴方式 最高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 求职者单位创业者
补贴政策 就业补贴创业补贴技能培训补贴
发布单位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补贴城市 青海-西宁
要求条件普通高校
发布时间 2024-09-19
详细介绍

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不足5年的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脱贫人员、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

补贴标准:上述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的,对其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实际缴费的70%给予补贴。其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于缴费基数为100%或低于100%的部分,按照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70%予以补贴,缴费基数高于100%的,按缴费基数100%核算缴费金额,按70%予以补贴。

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申报材料: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退役军人还需提退役证原件(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4申请人已激活金融账户功能的青海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补贴流程:

(1)申请:由个人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领表》,并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进行初审,并将所需资料提交至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审核: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社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提交同级财政进行拨付,审核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回相关资料。
(3)拨付:县(区)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个人社保卡银行账户内。

二、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奖励

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不足5年的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脱贫人员、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退役军人。

补贴标准: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先缴后补原则,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同时,按企业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已享受见习补贴一次性奖励的见习基地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5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在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4年。

申报材料:

1、《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和《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一次性奖励申领表》

2、《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和《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一次性奖励人员花名册》《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和《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一次性奖励申领表》

3、退役军人需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4招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补贴流程:

(1)申请:由企业填写《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和《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一次性奖励申领表》,并按月按季或按年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提交同级财政进行拨付,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原因并退回相关资料。
(3)拨付:县(区)财政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将补贴直接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三、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含中职、技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1000元补贴。

申报材料:1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人员名册;2、有效身份证明;3、学籍证明、脱贫(低保)家庭等人员应提供低保等有关证明(残疾证或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等相关行政部门出具有效证明)复印件;(4申请人已激活金融账户功能的青海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补贴流程:

(1)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毕业年度(含中职、技校)毕业生,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附身份证等有关申报材料,学校审核公示。

(2)审核:学校将《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人员名册》随同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报学校所在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向县()财政部门申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原因

(3)拨付:由县()财政部门将直接拨付到个人社保卡银行账户内。

四、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及生活费补贴

补贴对象: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

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70%给予补贴,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执行。生活费补贴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执行。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报材料:1、《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2、有效身份证;3、毕业(学位)证书复印件;4、法人代表注册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5申请人已激活金融账户功能的青海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注意事项: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大学生村官,在岗服务期间不享受本政策,服务期满后,继续领办的,执行本政策。

补贴流程:

(1)申请:由个人填写《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随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至所在项目地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审核: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提交统计财政进行拨付,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原因并退回相关资料。

(3)拨付:县(区)财政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将补贴直接拨付到申请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五、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退役军人和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在西宁市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报材料:

      1、《创业补贴申领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无需提供,可通过系统协同核验);

      3、有效身份证明;

      4、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表;

      5、纳税或相关收入证明(会计账、流水账);

      6、法人《就业创业证》(无需提供,可通过系统协同核验)。

注意事项: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项目,已享受创业补贴,法人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的,不再重复享受创业补贴。

补贴流程:

1)初审: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通过实地考察和金保系统对资料进行初核,将合格人员花名册及资料报区县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复核。
(2)审核:区县人社部门将复核结果反馈至社区,复核通过后,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公示,公示通过后,发放补贴,复核不通过的退还资料并说明原因。
(3)拨付:县(区)财政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将补贴直接拨付到申请人社保卡银行账户。同时,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及时将“享受就业扶持情况”信息录入金保系统 “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模块中,并将新增信息打印在《就业创业证》。

六、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对象: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免费推荐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退役军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推荐一般失业人员(除以上三类人群)之外就业的,分别按每人100元、150元和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申报材料:1、推荐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2求职登记证明(需要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身份证复印件3、退役军人需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补贴流程:

(1)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填写《青海省推荐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申领表》随同其他材料一并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审核: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提交统同级财政尽心拨付,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原因并退回相关资料。

(3)拨付:县(区)财政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将补贴直接拨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七、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组织1624岁失业青年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含中职院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补贴标准:对见习期满,且留用率达到30%以上不足50%的,按每人每月7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就业登记的,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1见习基地申领见习补贴审批表;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见习人员名册;4、就业见习协议书;5、见习人员有效身份证明;6、高校(中职)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信证明;7、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凭证;8、见习单位银行账户等材料。

注意事项:见习期一般为312个月,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

申报流程:

见习基地将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补贴资料报县区人社部门,县区人社部门结合前期见习基地申报材料,整理汇总,严格审核,将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补贴资料统一向县区财政部门申报。

八、劳务经纪人补贴

补贴对象:凡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务工登记备案,组织带领我市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的劳务经纪人。

补贴标准:对组织带领具有西宁市户籍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个月以内的、6个月以上到1年的、1年以上,并在劳务输出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 参加技能地案的劳务经纪人,分别按每人50元、100元、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组织带领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增加50元。

申报材料:

1、《青海省劳务经纪人补贴申领表》;

2、外出务工备案;

3、劳务经纪人带领外出务工人员花名册;

4、输出地村委会证明;

5、转移业1年以上的需提供劳动合同。  补贴流程:

(1)申请:劳务经纪人在组织农村劳动力劳务转移前,应携带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协议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拟组织带领转移就业人员花名册,到劳务输出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务工备案(亦可在劳务经纪活动过程中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劳务经纪人需填报《劳务经纪人奖励资金审批表》随同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报劳务输出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审核:相关劳务输入、输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核查工作,及时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提交同级政进行拨付,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原因并退回相关资料。

(3)拨付:由县(区)财政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将补贴直接拨付到劳务经纪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九、公益性岗位安置

安置对象:具有本省户籍或持有《青海省居住证》,在规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就业创业证》的下列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距退休不足5年的登记失业人员;

3.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成员;

4.登记失业残疾人;

5.登记失业的失地农户和生态移民户家庭成员;

6.工作岗位需要的其他人员。

       安置程序:各地人社部门根据本地区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需要、开发申请报告、开发目录等相关申报材料,按规定合理安置公益性岗位。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结合求职者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困难等实际,为其提供不少于3次的职业介绍服务,未参加过技能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须先参加技能培训,并在《就业创业证》上予以记载,仍不能实现就业的,再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进入招聘程序。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暂不进行公益性岗位安置。

      2.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服务到期的,应及时腾岗清退,并根据退岗就业困难人员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提供人性化就业援助,实施分类帮扶,通过援助帮扶难以就业且经认定仍属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特别是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可按程序重新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招聘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重新招聘安置后工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办理流程

1.审核:通过金保系统查验《就业创业证》电子证书,是否登记为失业状态,是否有3次以上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的内容。

2.公示评议: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信息公示5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人员,进行评议后填写初评报告。

3.上报复审: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公示和初评材料上报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复审。

4.派遣安置:县(区)公共服务机构复审完成后,派遣至用人单位进行安置。

5.信息更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金保系统”“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模块录入相关信息,并进行动态更新。

 

 

 

联系方式
单位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姓名 人社局
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4号导航
官网 https://xnsrsj.xining.gov.cn/zwgk/fdzdgknr/jycyzcfg/202412/t20241218_211338.html复制
康强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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