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精准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及《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人才工作实际和各类人才的新需求,在《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海府〔2019〕20号)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旨在让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覆盖更精准、标准更清晰、流程更便捷、保障更有力,为海口打造人才集聚高地、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一、哪些人才可以享受住房保障?
2018年5月13日以后第一次在我市就业或第一次在我市自主创业且实际工作地在我市的以下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
(一)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中的A、B、C三类人才且符合本省、市规定条件的;
(二)50岁以下且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中的D、E两类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
(三)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四)35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二级职业技能等级)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五)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
(六)经省、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此外,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本省、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海口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符合条件的人才,也可列入保障对象范围。享受本细则规定住房保障的自主创业人才,其所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为2018年5月13日后注册成立,且其本人应为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人、设立人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者。
二、人才住房保障有哪些方式?
《细则》第七条规定,对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有三种方式:
(一)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对符合本省、市规定条件的A、B、C三类高层次人才,免收一定期限的住房租金并赠送相应份额的人才公寓住房产权。
(二)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补贴,由人才自行购买住房或自行租赁住房。
(三)配租配售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
三、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标准是多少?
《细则》针对不同类型人才,实行差异化的货币补贴标准:
(一)50岁以下D类人才(急需紧缺可放宽至55岁):住房租赁补贴每月5000元,购房补贴每年6万元;
(二)50岁以下E类人才(急需紧缺可放宽至55岁):住房租赁补贴每月3000元,购房补贴每年3.6万元;
(三)40岁以下硕士毕业生以及符合《细则》第二条(四)、第(五)项的人才(含35岁以下中级职称、技师,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每月2000元,购房补贴每年2.4万元;
(五)35岁以下本科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每月1500元,购房补贴每年1.8万元。
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申请转为购房补贴的,发放购房补贴时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四、申请购房补贴对购房时间有什么要求?
申请购房补贴的,所购房屋须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五、夫妻双方都在海口就业创业,如何申请住房保障?
夫妻双方分别在本市及本省其他市县就业创业的,其在本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一方,可按规定单独申请。
夫妻双方同在本市就业创业的,按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同时提供家庭仅申请1套人才公寓或1份补贴的诚信承诺函。
六、如何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
《细则》全面推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实行不见面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人才向用人单位申请。人才向所在用人单位提交个人有关材料,包括:引进人才住房补贴个人承诺书、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或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经市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经审批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步,用人单位统一申报。用人单位对个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出具本单位诚信承诺函,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向审批部门申报。经营个体工商户的人才,由个体工商户直接向审批部门申报。
第三步,审批部门审核公示。审批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审核结果在属地人民政府、海口江东管理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步,补贴发放。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补贴资金拨至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账户。用人单位在收到补贴后,应在15日内将补贴足额发放给人才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扣押。
七、哪些情况不再符合条件时需要主动申报?
享受人才住房保障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应在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主动申报:
(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创办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已停业,或变更创办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的;
(三)领取购房补贴期间,所购房屋未实际成交或解除合同的;
(四)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期间,租赁关系解除的;
(五)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被取消的;
(六)其他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享受条件的。
经审核仍符合规定的,给予相应的保障;不符合的,停止发放补贴或收回实物住房。
八、引进人才购买商品住宅有什么政策?
引进的各类人才自在我省落户之日起购买商品住宅的,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
未落户的引进人才购买商品住宅,按照省、市相关政策执行,省、市相关政策未明确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九、重点园区人才租赁住房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能否申请?
为解决重点园区人才因工作原因租赁住房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问题,《细则》明确规定,可由市人社部门报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十、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本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4年2月13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本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按照《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海府〔2019〕20号)执行。
本解读仅作为政策内容的说明,具体适用以《细则》原文为准。如有疑问,可向市人社部门(货币补贴问题)或市住建部门(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配租配售住房问题)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