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清单
一、支持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1.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申报标准: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办理就业登记的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按用人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条件的对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申报材料: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测算明细表、劳动合同、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开户银行和账号(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工资发放凭证。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申报标准: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发放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对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再给予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
申报材料:十堰市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开户银行信息、劳动合同、身份证、毕业证、社保卡。
3.吸纳就业奖补
申报标准:企业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或是企业吸纳退役1年内(上年度9月1日之后退役)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申报材料:十堰市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十堰市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申报表、劳动合同、企业营业执照、企业银行账户、身份证、退役证、工资发放明细银行流水。
二、创业担保贷款补贴
4.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小微企业)
申报标准: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属于现行专项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两年。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合伙创业或小微企业执行。
申报材料:湖北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申请表(原件3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份)、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职工花名册(原件3份)、企业与新招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身份证、新招用员工工资发放凭证。
5.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个人)
申报标准:个人贷款最高30万元,合伙经营最高400万元,主城区(含市直、张湾区、茅箭区、经开区)贷款期限最长两年,其他县(市、区)贷款期限最长三年。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合伙创业或小微企业执行。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10类重点就业群体: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网络商户;9.脱贫人口;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申请贷款时,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有除助学贷款、脱贫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的未还清贷款。
申报材料:湖北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申请表(原件3份)、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原件审验、复印件各3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份)、合伙人身份证(原件审验、复印件3份、仅合伙经营提供)、企业信息查询单(原件1份、复印件2份、仅企业提供)。
三、支持人才培养
6.技能提升补贴
申报标准: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的(阶段性政策,正常为3年以上),在12个月内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工种申报标准上浮30%)。技能提升补贴与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7.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优惠
申报标准: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退役军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申报材料:身份证、社保卡、劳动合同、参保证明、十堰市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申请表、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登记表、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情况变更登记表。
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8.就业见习补贴
申报标准: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开展就业见习(见习期限3-12个月),且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保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申报材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或银行流水清单;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9.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申报标准:经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年检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在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用人单位与新增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3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时享受补贴人员须在岗发工资且在该单位参保。
申报材料:十堰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报表、劳动合同、企业银行账户、身份证、吸纳人员工资流水或者参保证明。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凡具有本市城区户籍(本市常住),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城镇常住)人员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的人员。
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指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且无投资性、经营性收入。
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民政部门低保信息系统登记且正在领取低保待遇的人员。
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指农村贫困家庭成员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人员。
7.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指毕业之日起连续一年以上五年以内无就业经历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8.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9.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指16岁以上持有民政部门有关优抚证明资料的孤儿。
10.脱贫人口:指纳入政府脱贫系统信息中的人员。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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