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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拉萨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补贴方式 最高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支持,6万元奖励补贴
补贴对象 求职者创业者
补贴政策 就业补贴创业补贴技能培训补贴
发布单位 拉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补贴城市 西藏-拉萨
要求条件普通高校
发布时间 2025-12-02
有效时间 2026-04-30
详细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更好发挥退役军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77号)《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藏退役军人〔2019〕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拉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年度根据资金使用情况,从市双创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补贴类别及对象

第三条 拉萨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分就业补贴、创业补贴、奖励补贴三种类别。

第四条 就业补贴对象为安置地在拉萨并签订1年及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第五条 创业补贴对象为在拉萨创业满1年的退役军人。

第六条 奖励补贴对象为在拉萨创业并挂牌拉萨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实训基地后考核优秀的退役军人。

以上申请对象不含按规定不能经商的公职人员。

第三章 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

第七条 就业补贴标准:

(一)自费第一次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费用(含学校统一安排的住宿、伙食费和书本费等,下同)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内的全额补贴。培训费用在一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0%补贴。属于低保户、残疾军人的,培训费用全额补贴;自费第二次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按培训费用的30%进行补贴。自费第三次及以上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不再予以补贴。

(二)参加自治区、拉萨市、各县(区)各类职业技能免费培训的,不予补贴。

(三)已参加过自治区、拉萨市、各县(区)各类职业技能免费培训,第一次自费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按培训费用的30%补贴。自费第二次及以上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不再予以补贴。

(四)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已享受相关扶持和补贴政策超出以上补贴标准的不再补贴;未超出以上补贴标准的,对补贴差额部分予以补贴。

第八条 创业补贴标准:

(一)退役军人创业投资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按其在拉萨投资总额(指固定资产,不含购买商品住房,下同)的15%予以补贴;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其在拉萨投资总额的10%予以补贴。追加投资的不能以追加部分再次申请补贴。创业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支持;对从事农牧业产业创业的,对其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支持。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项目符合当地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带动6名及以上退役士兵、低保户、残疾人稳定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用工合同)的,给予最高可达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支持。

(四)残疾军人创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

(五)创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已享受相关扶持和补贴政策超出以上补贴标准的不再补贴;未超出以上补贴标准的,可对补贴差额部分予以补贴。申报创业补贴只能享受以上第1-4项中的一项。

第九条 奖励补贴标准:

(一)根据《关于印发〈拉萨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和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拉退役军人字〔2025〕1号)认定为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和实训基地给予奖励补贴。支付条件及方式:挂牌期满1年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按照《关于印发〈拉萨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和实训基地考核评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对全市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和实训基地的现实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若示范基地和实训基地考核优秀(90分及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按照考核成绩排名,给予奖励补贴。奖励标准:第一名6万元、第二名4万元、第三名2万元。

(二)申请奖励性补贴只能享受上述规定情形的奖项,每年评定1次,且同一家企业享受奖励补贴不超过3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国家财政资金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条 补贴方式

(一)就业补贴采取后补贴形式,拿到结业证(技能等级证)并就业后进行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二)创业补贴即拿到营业执照、企业正式运营满1年后,对投资进行核实后补贴。

(三)属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的,拿到营业执照,正式营运满1年后经过实地核实进行补贴。

(四)奖励补贴及挂牌满1年,经考核合格评定等次后,按考核结果进行补贴。

第四章 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补贴资金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个人申请。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参加职业技能等状况逐一调查了解,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报县(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三)县(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审。县(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要完成信息核实等工作,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实地考察和补贴标准核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审批文件,兑现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就业补贴所需材料:

(一)《拉萨市退役军人就业补贴申请表》。

(二)退伍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属于低保户和残疾退役军人,还需提供低保证(低保证明)和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信用承诺书》为当年银行提供的个人征信证明。

(五)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工资清单和社保缴纳单。

第十三条 申请创业补贴所需材料:

(一)《拉萨市退役军人创业补贴申请表》。

(二)创业退役军人退伍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属于残疾退役军人,还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带动退役士兵、低保户、残疾人稳定就业名册(不少于6名),就业人员工资清单或社保缴纳单。

(五)《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六)投资证明材料(相关票据)

(七)《信用承诺书》为当年银行提供的公司法人征信证明。

(八)银行账号。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残疾军人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不提供以上第(六)项材料,且带动退役士兵、低保户、残疾人稳定就业不少于2名。

第十四条 申请奖励补贴所需材料:

(一)《拉萨市退役军人奖励补贴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退伍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带动退役士兵、低保户、残疾人稳定就业名册(不少于10名),就业人员工资清单和社保缴纳单;

(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挂牌拉萨市退役军人示范、实训基地批复文件;

(六)考核评定等次的批复文件;

(七)《信用承诺书》为当年银行提供的公司法人征信证明;

(八)银行账号。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职责分工:

(一)市科技局对双创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用加强督促指导。

(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保障工作。

(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抓总,负责落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指导督促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四)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主体责任,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的落实、帮扶与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市、县、乡三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将宣传引导作为推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两微一端”等媒体,深度宣传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及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在全社会营造就业创业光荣、建设家乡光荣、带领家乡群众增收致富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七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加强考核督查,将就业创业培训效果、就业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退役军人年度工作实际考核的重要指标,及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确保工作落实。对申领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的退役军人建立台账,对骗取资金、违规使用资金的,要追回已领取的相关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拉萨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拉退役军人字〔2021〕27号)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1年(自2025年5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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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拉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姓名 咨询处
    地址 拉萨市城关区江苏大道69号导航
    官网 https://tyjr.lasa.gov.cn/tyjr/jycy/202512/4e08198b745f44bf89d04c2b0640a6e5.shtml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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