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补贴:营住建发【2024】95号《关于落实高校毕业生申领购房补贴的实施办法》
申领条件:(一)大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2017年12月28日后(之前未在我市就业或创业),被我市用人单位录用或在我市实现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且连续缴费满3个月,当前仍在我市就业(创业)。
(三)2017年12月28日后,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日期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二手房商品住房(购房日期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补贴标准:
博士一次性补贴8万元,硕士5万元、(985、211、双一流本科3万元)大专及本科生2万元。
审核时间及资金补贴:每年五月和十月两次申报,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人力发展专项基金列支,各按50%比例承担。
咨询电话:0417-7689087
二、生活补贴:营人社【2020】1号《营口市引进重点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生活补贴发放管理细则(试行)》
申领条件:(一)统招普通全日制毕业的博士、硕士、2017年以前的985、211的本科毕业生和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的本科生。
(二)自2017年12月28日起,我市企业(工作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纳税关系隶属营口市辖区)新增就业人员,现仍在我市工作,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
补贴标准:博士2000元/月、硕士1000元/月、985、211和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800元/月,共可累计享受24个月。
资格认定及申报时间:每月20-25日申请人携带资格认定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两次,资格认定后超过1年未申请补贴人员视为放弃补贴。
资金拨付:各县市区、各产业园区财政先行全额拨付,市财政每年通过结算按50%比例补助县市区、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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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补贴:营就办发【2022】4号《关于印发营口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一)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毕业年度或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
申领条件:用人单位在我市注册和参保缴费,与录用的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依法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薪酬。
补贴期限和标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按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统筹部分给予补贴。
申报时间及其他:每年1月和7月申报。(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后,一年内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不予补贴,)
(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及申请条件:离校2年内未就业,且在我市以灵活就业方式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可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补贴。
期限和标准:补贴期限自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按其实际缴费的60%给予补贴(其中养老保险以100%月缴费基数为上限,医疗保险不含大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申报时间:毕业生自缴费之日起6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每年6月进行申报。
资金拨付: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补贴的终止:1、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现就业的;
2、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或以自然人身份在企业担任独立董事、股东的;
3、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4、被司法部门依法判处刑事处罚的;
5、曾经或正在享受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其他社会保险补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其他:申报超过两年未申请补贴的毕业生,不予补贴。
咨询电话:0417-7689087
四、租房补贴:营住建【2021】318号关于印发《关于落实非营口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申领租房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
1、非营口市户籍、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房屋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2017年12月28日后(之前未在我市就业或创业),被我市用人单位录用或在我市实现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且连续缴费满3个月,当前仍在我市就业(创业);
3、2017年12月28日后,在我市租赁住房(不包含商业、公寓等非住宅)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博士生每月补贴800元、硕士每月500元、本科每月300元、专科每月200元,如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且共同租赁住房,按就高的原则补贴,另一方减半享受。补贴累计不超过2年。资金由市及县市区、园区(沿海产业基地)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列支,各按50%比例承担。各县市区先行垫付,市财政于每年年末于各县市区结算。
(三)、审核时间
每年五月和十月集中统一受理,六月和十一月集中审核发放。
咨询电话:0417-7689087
五、就业见习补贴政策方案
政策对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没有户籍要求。
政策内容: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
政策标准:见习期满留用率50%(含50%)以下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月,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为2300元/人月。
咨询电话:0417-7809897
六、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
根据《关于做好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发放工作》(营人社【2018】78号)文件要求,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是指在我区参保缴费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新招用经过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并依法为其发放工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照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的部分。
注: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其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咨询电话:0417-7809897
七、创业场地补贴申请条件
根据营人社[2020]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营口市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辽财社规[2024]8号《关于修订<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营人社[2024]45号《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规定,对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根据实际租赁期限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补贴对象: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
补贴标准:根据租赁场地面积和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创业场地补贴,给予100元/平方米/年,补贴上限5000元/年。实际年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同一自主创业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场地补贴。
咨询电话:0417-7778011
八、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与重点群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025年按规定为其新缴纳或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按照个人缴费额的2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重点群体包括:2025届高校毕业生,2023届和2024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025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重点行业领域包括:制造业、生活服务业中的康养、家政、托育、照护行业(包括家庭服务、老年人与残疾人养护服务、护理机构服务、社会看护与帮助服务、托儿所服务、学前教育、临终关怀服务、疗养院等)。申请期限截至2025年底。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按月发放,期限为1年。
咨询电话:0417-7809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