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1、在省、市级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山西综改示范区人才引进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报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办理有关拨款手续。
2、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相应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二、办理依据
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规社〔2025〕1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补贴数额不超过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含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2、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年度(以12个月为起讫周期)内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每人1500元给予补贴。(2025年12月31日前新招用2025届高校毕业生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补贴标准从每人1500元调整为每人3000元的。小微企业吸纳其他劳动者按原标准执行。享受政策时限以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
三、申领时限
用人单位初次申请补贴时,可随时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资料,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日期已超过一年的,初次核定的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补贴受理时限按照被招用人员在用人单位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日期确定。
四、申请补助材料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应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企业(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招用人员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2)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应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企业(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