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高质量充分就业,激活创新创业活力,以创业促就业,根据《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4〕1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齐政规〔2019〕6号)文件规定,拜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各类创业补贴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享受条件: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5000元
申请材料及流程: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出具的连续6个月的申报或纳税凭证等。创业者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或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初创主体的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不得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且社会保险缴费状态不得为单位在职参保。
二、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享受条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1000元补贴。
申请材料及流程:基本身份类证明(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创业者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或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初创主体的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申请补贴后一年内,不同初创主体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一)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申请材料及流程: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缴费明细。由单位直接向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账户。
四、一次性防返贫奖励补贴
对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民创业主体和就业帮扶车间等就业载体,每吸纳一名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就业,农户家庭收入周期内累计支付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年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监测范围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补贴。在同一农户家庭收入周期内,不同农民创业主体(就业载体)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申请材料及流程:创业主体(就业载体)法人代表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创业者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或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农民创业主体(就业载体)的银行账户。
以上补贴即日起开始申报,于2025年10月31日截止报名。详情咨询县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452-7668796
特此公告。
拜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