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与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工作要求,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石景山区2025至2027年度促进就业优惠政策》,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
2025年2月20日
关于印发石景山区2025至2027年度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石人社发〔2025〕1号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为深入落实就业优先战略,促进石景山区就业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相关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强化就业优先,推动产业发展与促就业相结合
1.开展就业影响评估
各部门在确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产业政策、招商引资、区域规划时充分考虑扩大就业,有序组织就业影响评估,推动产业发展促就业。
2.统筹编外用工
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统筹使用编外用工岗位,替换编外人员用工时,同步通过区级“就业直通车”等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发布招聘信息,促进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近就业。
3.突出工作居住证激励作用
符合办理本区工作居住证的用人单位,为促进我区重点群体就业做出贡献的,在办理工作居住证方面将得到鼓励和支持。
二、强化政策支持,抓好重点群体促就业
4.单位招用青年群体扩岗补助
鼓励各类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开发更多适合青年群体的就业岗位。依法设立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招用16至24周岁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青年群体,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青年群体扩岗补助。
5.青年群体就业见习补贴
本区户籍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中专、技校毕业生、16至24岁登记失业人员,在各类见习单位参加见习的,可申请每人每月880元区级见习生活补贴。
6.新就业形态就业和零工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通过市级新经济试点平台、区级就业服务平台实现就业取得收入,办理就业登记并正常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可申请新就业形态就业和零工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优化创业服务,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7.创业孵化基地资金奖励
充分发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源集聚效应,支持失业人员、大学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鼓励提升创业就业服务水平,对经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资金奖励。
8.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实现自主创业,开办注册法人机构(含个体工商户),稳定经营12个月以上,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经营场地租金的实际发生金额,按照最高100%的比例给予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场地租金补贴。
四、抓好技能培训,提升就业竞争力
9.技能人才职业发展助推补贴
本区参保职工,凡参加国际技能大赛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称号”或取得名次的,经认定,分别给予该人才1000至50000元不等的职业发展助推补贴。
10.重点群体技能提升补贴
依法成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我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创业合格证书》、《结业证书》或相关结业证明材料的,培训后失业人员实现单位就业或创业的,可申请每人2000元培训费用补贴。
11.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本市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的,经认定,可申请享受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的生活费补贴。
五、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
12.登记失业人员单位就业奖励
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单位就业,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每满1年该人员可申请2000元就业奖励。
13.用人单位稳定岗位就业补助
依法设立正常经营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发掘岗位资源招用就业重点群体,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每满1年可申请每人每年5000元单位稳定岗位就业补助。
14.登记失业人员外区就业交通费补贴
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本行政区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的,可申请给予每人每月300元交通费补贴。
六、发挥市场作用,为区域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15.职业介绍补贴
依法设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本区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单位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可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申请职业介绍补贴(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企业,开发用工岗位,吸纳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派遣至实际用工单位的,可参照执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或职业指导后,实现灵活就业并签订用工协议的,可参照执行。
16.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零工就业介绍补贴
依法设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本区户籍劳动力零工就业,可按照每人次20元标准申请零工就业介绍补贴,为同一人介绍零工就业,每年最多享受10次。
17.培育壮大人力资源市场
打造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挥产业聚集效应,不断培育和壮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力量,对入驻企业给予奖励与场地租金补贴;制定补贴奖励政策,促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标准化发展,鼓励经营性机构技术创新,加强行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推动高端、国际、外商独资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来”,对“走出去”与“引进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政策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高级、专业人才到我区就业,可申请高级人才推荐补贴。
七、上述措施执行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实施方式、标准、条件与申请时限等,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北京市石景山区2025至2027年度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22至2024年度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21〕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执行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补贴对象已按照12号文件中第3、6、10、11、12、13、14条要求,提出补贴申请但享受未满3年的,符合条件可继续享受满3年;12号文件政策执行期内,补贴对象因未达到文件第3、6、10、11、12、13条规定参保或经营满1年要求的,可在参保或经营满1年后,按照12号文件规定提出补贴申请,仅可享受1年政策补贴。2025年1月1日后,延续或新申请享受12号文件补贴的,补贴标准均按照本政策补贴标准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石景山区2025至2027年度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