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教委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强化就业见习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高质量就业,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通过认定就业见习基地,开发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的就业见习岗位(以下简称见习岗位),组织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就业见习基地进行短期全日制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是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就业能力的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就业见习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基地认定和监督管理等综合工作。
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推动、统计分析、日常监管等具体工作。
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就业见习的日常管理、基地初审、业务指导、岗位募集发布、见习对接、监督检查、举报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计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就业见习需求,为学生参加见习提供政策宣讲和服务。
第二章 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第五条 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
(一)成立满3年,在本市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信用良好,参保职工人数10人及以上(不包括派遣员工),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具备留用就业见习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的条件。
(二)提供的见习岗位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重点和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提升需要,其中科研类、管理类、技术类岗位数量不低于总见习岗位的30%。
(三)具备开展就业见习活动的场所、设备设施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具有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安排本单位专人负责就业见习工作。
(四)配备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职工作为带教人员全程带教,每名带教人员同时带教见习人员不超过2人。
第六条 申请认定就业见习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用人单位持《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附件1)、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自有房屋无需提供租赁合同)、见习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向坐落地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申请。
用人单位属于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申请就业见习基地的授权委托书。
(二)审核。区人社行政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实地勘验,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三)认定。市人社行政部门综合衡量本市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要、见习人员需求、就业见习基地规模等因素,每年择优集中认定“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就业见习基地总结评估,区人社行政部门按照《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总结评估细则》(附件2)具体实施。年度总结评估结束后,市人社行政部门对合格的就业见习基地名单进行公布,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就业见习基地资格自动取消。
第八条 鼓励区人社行政部门探索建立见习岗位质量好、留用率高、示范作用强的特色就业见习项目。
第三章 见习人员管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一)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年度1月1日至毕业证书签发日期)。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三)在本市登记失业的本市户籍16至24岁失业青年。
参加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调整。有两段及以上学习经历的高校在校生,以最后一段学习经历作为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的条件。
见习人员参加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
第十条 见习人员参加见习活动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需在有效期内,下同)。
(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学年在校生需提供学校开具的在学证明和学生证复印件。
(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与参加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附件3),明确见习时间、岗位、生活费标准和争议解决途径等。
就业见习基地在《就业见习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s://job.hrss.tj.gov.cn/)或线下方式,将协议及其附件报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区人社行政部门对报名见习人员与见习岗位等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见习基地可以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无故连续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7天及以上的。
(三)已实现就业或创业的。
(四)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且经教育提醒无效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见习情形的。
第十三条 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以向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或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一)未按时足额支付见习期间生活费的。
(二)以培训费、服装费等名义向见习人员收取费用的。
(三)未按照见习协议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的。
(四)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工作,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侵害见习人员合法权益情形的。
第四章 就业见习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及时登录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提交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区人社部门对就业见习基地提交的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发布。
第十五条 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登录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点击“去见习”查询见习岗位信息、在线投递简历,也可到就业见习基地、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毕业学年在校生可以到所在院校就业指导中心报名。
第十六条 就业见习基地可以通过自主面试等方式对报名人员进行筛选,并决定是否录用。区人社部门应根据见习岗位类型、规模等情况,为有见习意向的人员推荐与其自身条件相匹配的见习岗位。
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当期见习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事业单位当期见习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20%。
第十七条 见习岗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见习基地应与见习人员协商后书面确认,并报区人社行政部门。见习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就业见习基地应及时向区人社行政部门报送《就业见习人员增减变化表》(附件4)。
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基地应当提供相应劳动保护措施,不得安排见习人员出差或到外地见习,一般不得将见习人员安排到其他单位见习。
第十八条 就业见习期限最长12个月,具体期限由就业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协商确定。见习人员每月见习不得少于15天,每天见习时间不少于6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因工作需要超过40小时或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见习的,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征得见习人员书面同意,并参照同岗位职工加班费标准额外支付生活费。
第十九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和保存见习人员出勤情况,根据实际出勤按月通过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见习生活费补贴,生活费不得以工资形式发放。
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基地应当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不得低于每人每月10元。
第二十条 就业见习结束后,就业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见习情况,客观评价见习效果,出具《天津市就业见习考核评价意见书》(附件5),作为见习人员求职就业的实践经历。
第二十一条 鼓励被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每个自然年度从当年参加见习人员中留用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第五章 就业见习补贴和留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就业见习基地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生活费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和带教费补贴。
(一)见习生活费补贴标准为2000元(每人每月)。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标准为10元(每人每月)。
(三)带教费补贴标准为200元(每人每月)。
第二十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可申请留用奖励。
(一)见习人员在本单位见习3个月及以上。
(二)见习结束或毕业后30日内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见习留用奖励标准为每人3000元。上一年度就业见习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留用率=当年完成见习活动人员中留用人数÷当年结束见习活动人数×100%),见习留用奖励标准为每人4500元。
就业见习基地申请留用奖励,留用人员应为在职状态。
第二十四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坐落地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申请上月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就业见习补贴(留用奖励)申请表》(附件6)。
(二)《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7)。
(三)生活费发放凭证等材料,生活费发放凭证包括就业见习基地名称、发放月份、见习人员姓名、单位银行账号、个人银行账号等信息,并由银行确认盖章或提供银行电子凭证。
对符合条件的,区人社行政部门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就业见习基地银行账户。
申请见习留用奖励的就业见习基地,应当自符合条件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上一年度就业见习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留用奖励上浮部分次年第一季度集中申请。
第二十五条 见习人员每月见习不满15天的,就业见习基地不可申报当月就业见习补贴,应当按照实际出勤天数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
第二十六条 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就业见习补贴和见习留用奖励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分配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各区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具体保障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就业见习基地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对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市人社行政部门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检查、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见习规章制度、见习计划落实、见习工作管理、在岗见习情况、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见习人员留用等,检查后在《就业见习基地检查情况表》(附件8)上出具意见。
市、区人社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就业见习基地实地勘验、日常检查和年度评估等工作,所需资金可以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二十八条 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社行政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招录见习人员,整改合格后可以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和见习留用奖励,整改期间的就业见习补贴和见习留用奖励不予发放:
(一)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的。
(二)不再符合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基本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指导培养的。
(四)未按程序变更见习岗位达3人次及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 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社行政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后,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且2年内不得申请:
(一)连续12个月未开展见习活动,或一个自然年度留用见习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到岗见习人员占当期应出勤人数20%以上,或未到岗人员超过当期应出勤人数10%的情况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配合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的。
(四)见习人员满意度不足30%的。
(五)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情形,且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条 对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或留用奖励的,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由发放区人社行政部门追回相应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就业见习基地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前持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材料,向迁出地的区人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迁入地的区人社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本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就业见习补贴和见习留用奖励由见习实际发生地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发放。
第三十二条 区人社行政部门、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见习基地应当规范建立和管理就业见习档案,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前,正在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就业见习基地,2025年之后的补贴按新规定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3〕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
2.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总结评估细则
3.就业见习协议
4.就业见习人员增减变化表
5.天津市就业见习考核评价意见书
6.就业见习补贴(留用奖励)申请表
7.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
8.就业见习基地检查情况表

就业见习岗位分类指导目录
为统一规范就业见习单位的见习岗位类型,开发更多适合就业见习人员提升就业能力、增加就业机会的见习岗位,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目标,特制定此目录。各就业见习基地在实际工作中开发的岗位应遵照同类或相近的原则执行。具体岗位如下:
一、管理类
(一)行政办事及辅助人员
(二)法律事务及辅助人员
(三)金融服务人员
(四)文化和教育服务人员
二、科研类
(一)科学研究人员
(二)科研项目助理
(三)教学人员
(四)教学助理
(五)产品研发助理
三、技术类
(一)翻译人员
(二)设计人员
(三)技术服务人员
(四)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
(五)工程技术人员
(六)农业技术人员
(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八)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
上述岗位通过天津市数字就业创业信息系统进行更新。
附件2
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总结评估细则
一、总结评估范围
各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效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总结评估。
评估年度内管辖区变更的基地,由现管辖区人社行政部门进行年度评估,原管辖区人社行政部门应予以配合。
二、总结评估内容
(一)见习基地管理情况
1.是否符合见习基地申报要求。
2.增设的见习备案地点运行情况。
(二)见习活动开展情况
1.是否按要求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习生活费以及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2.见习岗位落实情况,备案情况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3.是否为见习人员配备带教老师并安排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活动。
4.是否为见习人员提供相应劳动保护措施。
5.是否存在安排见习人员出差、到外地见习或将见习人员安排到其他单位见习的情况。
6.就业见习基地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将生活费发放给见习人员。
7.是否达到留用见习人员标准(事业单位除外)。一个自然年度内新招见习人数20人(含)以下的,至少留用1人;20人(不含)至100人(含)的,留用人数不低于新招见习人数的10%;100人以上的,留用人数不低于新招见习人数的20%。
8.是否存在违反《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被责令整改或注销的情况。
9.其他情况。
(三)见习补贴申领
1.是否按规定申领见习补贴,申报材料是否规范、准确。
2.是否存在伪造考勤记录、虚假打卡、见习人员“空挂岗”以及冒领、虚领见习补贴等情况。
三、总结评估程序
(一)自评。1月10日前,就业见习基地开展自主总结评估,将《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总结评估报告》或《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注销申请表》报送至区人社行政部门。
(二)复评。1月20日前,区人社行政部门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复评,将年度总结评估报告、评估材料、《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总结评估情况汇总表》及电子版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复核。1月31日前,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各区人社行政部门报送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后将总结评估结果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市人社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总结评估结果
(一)优秀。区人社行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就业见习基地安排见习人数、见习岗位质量、见习留用人数、见习人员满意度以及日常检查、信访投诉等情况,推荐2家(滨海新区推荐5家)就业见习基地为优秀等次,填报《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优秀等次推荐表》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人社行政部门结合就业见习基地年度工作情况、留用率等因素,遴选20家为优秀就业见习基地。一个自然年内见习基地留用率50%以上的,在遴选优秀就业见习基地时适当给予倾斜,并列入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推荐申报范围。
(二)合格。就业见习基地有继续开展见习工作意愿的,填报《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总结评估报告》。经区人社行政部门评估、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符合就业见习基地开展条件的,评价为合格。
(三)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就业见习基地申请不再开展见习工作的。
2.就业见习基地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3.经电话和实地走访后仍无法与就业见习基地取得联系,或者取得联系后就业见习基地未在规定时限报送总结评估报告的。
4.就业见习基地连续12个月未开展见习活动的。
5.就业见习基地(事业单位除外)一个自然年内留用见习人员未达到要求的。
6.就业见习基地未到岗见习人员占当期应出勤人数20%以上被发现1次,或未到岗人员超过当期应出勤人数10%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
7.就业见习基地拒不配合监督、指导、检查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8.就业见习基地违反规定开展见习活动被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9.其他不符合就业见习管理规定的情况。
总结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者申请不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就业见习基地,区人社行政部门通知其10日内提交《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注销申请表》,逾期未提交的,由区人社行政部门提交,经市人社行政部门核准后注销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有关事宜
(一)各区人社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部署、指导区内就业见习基地按时提交年度总结评估报告,严格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总结评估,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就业见习基地应积极配合总结评估工作,如实填写年度总结评估报告中的相关信息。对总结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的就业见习基地,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注销的就业见习基地,不再新增见习人员,现有见习人员补贴发放至完成见习活动为止。
(四)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规模较大(参保人数50人以上)、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就业见习基地,经就业见习基地申请,区人社行政部门可适当放宽总结评估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