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完善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满足事业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迫切需求,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身定制人才(团队)政策
1.对全职或柔性引进的海南自由贸易港A、B、C类人才,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制定最优政策。
2.支持事业单位引进高端人才团队,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激励保障措施。对入选省级人才团队的,其常驻儋州服务的成员按照本细则享受全职引进人才待遇。
二、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
3.对全职引进的海南自由贸易港D、E类人才,引进后可享受岗位津贴,在儋州购买普通商品房可享受购房补贴,岗位津贴和购房补贴分5年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1)D类人才岗位津贴总额为55万元,购房补贴总额为55万元。
(2)正高级职称的E类人才岗位津贴总额为35万元,购房补贴总额为35万元。
(3)E类人才岗位津贴总额为25万元,购房补贴总额为25万元。
三、大力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4.除引进高层次人才外,符合引进人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
(1)取得“985工程”“211工程”或“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2)取得教育部学历认证的U.S.News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名榜》前200位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3)取得医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5.对引进的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后可享受岗位津贴,在儋州购买普通商品房可享受购房补贴。岗位津贴总额为18万元,购房补贴总额为17万元,岗位津贴和购房补贴分5年发放。
四、加大柔性引才支持力度
6.对柔性引进的海南自由贸易港A、B、C、D、E类人才,分别按每人每月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60个月。“候鸟”人才、在站博士后和其他市县D类及以上人才在儋州服务期间可享受生活补贴待遇。
五、其他事项
1.全职引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在儋州服务5年以上的承诺书,服务不满5年应全额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
2.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购房补贴、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全额支付。本实施细则的补贴为税前金额,个人所得税由用人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非参公事业单位(含市委党校)于2024年1月1日之后引进的人才,我市其他人才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4.本实施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发展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人才补贴待遇兑现规程
附件
人才补贴待遇兑现规程
一、申请条件
(一)通过调动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首次进入我市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或经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公开招聘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纳入保障对象范围。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应符合海南省人才引进政策,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
(三)引进时实际年龄应符合以下条件:海南自由贸易港D、E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急需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急需紧缺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引进时应当符合现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规定的认定条件,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应当符合《儋州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实施细则(试行)》第4条认定条件,并于引进后6个月内完成认定。
二、发放管理
(一)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分5年发放,各年发放比例分别为10%、15%、20%、25%、30%。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档次或年度在本单位在岗工作不满6个月的,该年度不享受岗位津贴,待遇保障期顺延。
(二)购房补贴
1.购房补贴分5年发放,各年发放比例分别为10%、15%、20%、25%、30%。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档次或年度在本单位在岗工作不满6个月的,该年度不享受购房补贴,待遇保障期顺延。
2.人才个人或与配偶共同于2018年5月13日之后在儋州洋浦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可申请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从引进后符合补贴申请条件年度起算。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由一方申请购房补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房合同价格。
3.引进人才或其配偶已领取海南省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的,购房补贴总额应扣减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金额。引进人才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包括但不限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安居型商品住房、安居房等)的,不得申请购房补贴。
4.引进人才在儋州服务不满5年离职的,或在儋州服务不满5年出售所购住房的,应追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人才应在待遇保障期内申请购房补贴,逾期申请不再发放。
(三)生活补贴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生活补贴按在儋州实际工作月份数计算,当月工作时间不少于5天为1个工作月份。认定为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后可依据实际工作月份数申请生活补贴,往前追溯时间不超过1年。生活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60个月。
(四)相关说明
1.引进人才所从事工作应当与认定人才所依据的标准条件和专业特长一致,否则不能享受购房补贴、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等人才补贴待遇。
2.引进人才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可享受当年度购房补贴和岗位津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档次的,自考核年度起取消人才待遇保障资格,不再享受人才补贴待遇。
3.引进人才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在审查调查和处分影响期年度不享受人才补贴待遇。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取消总额20%的人才补贴待遇,受到党内警告或政务记过处分取消总额40%的人才补贴待遇。取消的人才补贴待遇从处分期满次年度开始扣减,当年度不足以扣减的,不足部分继续从下一年度进行扣减。取消的人才补贴待遇超过剩余补贴的,取消剩余补贴发放。
4.引进人才在儋州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自引进后在用人单位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起算。引进人才待遇保障期为5年,引进后满8年未申请的补贴取消发放。引进人才服务不满5年离职或待遇保障期内不再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停止享受人才补贴待遇,取消未发放的岗位津贴和购房补贴。
5.引进人才因工作需要调动到市内其他非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且继续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可继续享受人才补贴待遇。全职引进人才认定层次晋升的,从下一年度开始按新认定层次享受人才补贴待遇。
6.引进人才从受到立案审查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起暂停人才补贴待遇发放,结案后,按照给予的处分结果办理。
7.引进或聘期内享受由财政资金保障安家、住房、工作津贴、生活补贴等人才补贴待遇的人才,不重复享受人才补贴待遇。通过省“好院长”“好医生”等专项引进的人才不列入保障对象。
三、发放流程
(一)备案
主管部门应在引进后6个月内将下属非参公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列入保障范围。
(二)审核
用人单位负责审核引进人才补贴申请并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补贴资金。用人单位应于第一季度提交上年度人才补贴资金申请。
(三)发放
实行人才补贴待遇直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财政局下达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指标后将上年度补贴资金拨付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到人才。用人单位应于收到财政补贴资金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人才,原则上不再提交班子会审议。
(四)追回
发放后需要追回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并上缴国库。发放时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由人才补齐后退回。
四、监督管理
(一)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发展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经费使用管理、人才作用发挥和年度考核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违规领取的人才补贴,由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追回。
(二)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各项人才待遇:
1.未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
2.违反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3.被列为失信被惩戒对象的;
4.学术、业绩弄虚作假的;
5.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或政务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
6.受到刑事处罚的;
7.其他应当取消待遇的情形。
五、其他事项
(一)市属非参公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引进并经审核列入保障对象的人才继续按照《儋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儋委发〔2017〕24 号)享受人才补贴待遇至期满。市属非参公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于2023年12月31日之后引进的人才不再适用《儋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儋委发〔2017〕24 号)享受人才补贴待遇。
(二)市属非参公事业单位(含市委党校)于2024年1月1日之后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适用本规程享受人才补贴待遇。
(三)《儋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儋委发〔2017〕24 号)未明确事项,参照本规程执行。
(四)人才引进时间以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人才在研究生学习期间所在高校已入选或新入选“985工程”“211工程”或“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可认定为急需紧缺人才。985工程”建设高校为教育部公布的39所高校,“211工程”建设高校为教育部公布的116所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为教育部等三部门公布的第一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和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
(五)本规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发展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