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院协会
医院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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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公办
天津 天津市
协会介绍
天津市医院协会是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协会成立于2000年6月,2006年7月6日更名为天津市医院协会。宗旨:承接职能、维权自律;提供服务,管理协调。
协助政府行政部门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依法维护医疗行业的合法权益;开展医疗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开展医院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编辑出版刊物;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医院管理干部、优秀管理科研成果、优秀管理学术著作及论文;支持农村和社区基层医疗工作;加强与国内外医院管理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与交流;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协助政府行政部门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依法维护医疗行业的合法权益;开展医疗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开展医院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编辑出版刊物;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医院管理干部、优秀管理科研成果、优秀管理学术著作及论文;支持农村和社区基层医疗工作;加强与国内外医院管理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与交流;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加入协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资深会员,还可以聘请名誉会员,发展企业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全国医院管理领域具有一定影响,交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 团体会员
1、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2、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主管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
3、与医院经营管理相关的科研、教学、咨询机构;
4、其他相关学术团体。
(二)个人会员
1、本会团体会员的院级主要领导;
2、本会团体会员的院级副职领导、职能科室或专业科室领导;
3、取得卫生管理(医药管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医疗机构相关工作经验二年以上者;
4、取得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医疗机构四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者;
5、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资深会员
已经退休离开管理工作岗位,退休前作为本会会员五年以上者,经本会组织部门审核可成为资深会员。
(四)名誉会员
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工作,对医疗卫生管理事业发展和对外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内外专家和知名人士,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会员。
(五)企业会员
赞同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企业,经本会组织部门审核可发展为企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会员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本会会员享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本会会员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企业会员等会费按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标准缴纳;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资深会员,还可以聘请名誉会员,发展企业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全国医院管理领域具有一定影响,交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 团体会员
1、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2、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主管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
3、与医院经营管理相关的科研、教学、咨询机构;
4、其他相关学术团体。
(二)个人会员
1、本会团体会员的院级主要领导;
2、本会团体会员的院级副职领导、职能科室或专业科室领导;
3、取得卫生管理(医药管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医疗机构相关工作经验二年以上者;
4、取得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医疗机构四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者;
5、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资深会员
已经退休离开管理工作岗位,退休前作为本会会员五年以上者,经本会组织部门审核可成为资深会员。
(四)名誉会员
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工作,对医疗卫生管理事业发展和对外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内外专家和知名人士,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会员。
(五)企业会员
赞同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企业,经本会组织部门审核可发展为企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会员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本会会员享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本会会员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企业会员等会费按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标准缴纳;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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