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师协会
医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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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公办
广东 深圳
协会介绍
深圳市医师协会简介
深圳市医师协会由注册在深圳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要求成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在深圳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医师行业社会团体。
协会于2012年成立,在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社会组织管理局的领导下,秉承“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的办会宗旨,围绕保 证医师资质、提高医师素质、维护医师权益等核心任务,开展对医师的终身教育,努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弘扬以德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在深圳卫生健康行业具有很高的影响力。
深圳市医师协会的最 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下设办公室、会员部、培训部、毕业后医学继续教育部、财务部、法务部等6个职能部门,同时设有行业自律委员会办公室、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过度医疗和医疗欺诈行为认定办公室、住培基地督导办公室、团体标准办公室、医师执业风险和保障办公室等7个专项办公室。协会已成立二级机构100个,其中专科医师分会58个,专业委员会40个,工作委员会2个。目前承接市属医院执业医师和境外来深行医医师的执业注册和备案工作、深圳市及部分周边城市的国家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考务工作、深圳市医师定期考核、深圳市毕业后医学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督导及深港专科医师培训中心的专科医师培养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深圳市过度医疗和医疗欺诈行为的认定、深圳市医疗卫生行业团体标准建设、深圳市中医重点专科的绩效评估与督导等工作。
深圳市医师协会由注册在深圳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要求成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在深圳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医师行业社会团体。
协会于2012年成立,在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社会组织管理局的领导下,秉承“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的办会宗旨,围绕保 证医师资质、提高医师素质、维护医师权益等核心任务,开展对医师的终身教育,努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弘扬以德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在深圳卫生健康行业具有很高的影响力。
深圳市医师协会的最 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下设办公室、会员部、培训部、毕业后医学继续教育部、财务部、法务部等6个职能部门,同时设有行业自律委员会办公室、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过度医疗和医疗欺诈行为认定办公室、住培基地督导办公室、团体标准办公室、医师执业风险和保障办公室等7个专项办公室。协会已成立二级机构100个,其中专科医师分会58个,专业委员会40个,工作委员会2个。目前承接市属医院执业医师和境外来深行医医师的执业注册和备案工作、深圳市及部分周边城市的国家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考务工作、深圳市医师定期考核、深圳市毕业后医学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督导及深港专科医师培训中心的专科医师培养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深圳市过度医疗和医疗欺诈行为的认定、深圳市医疗卫生行业团体标准建设、深圳市中医重点专科的绩效评估与督导等工作。
加入协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中注册、具有合法行医资格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医药学界的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七)参与本会公共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和准则;
(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中注册、具有合法行医资格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医药学界的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七)参与本会公共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和准则;
(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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