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医学会
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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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公办
云南 昆明
协会介绍
昆明市医学会成立于1991年07月12日,注册地位于昆明市环城南路双龙新村243号,法定代表人为何俊。经营范围包括普及医学技术知识,开展业务培训、学术交流,论文评选,科技项目评审,医疗事故鉴定,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加入协会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一)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或非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以上职称(资格)者;
(二)非医学院校毕业,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
(三)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干部;
(四)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第3项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及医药企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入会和审批手续
一、个人会员
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按照本章程规定审核批准,即为本会会员,由本会发给统一编号的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
由单位向本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一)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四)享有参加科协系统及中华医学会系统举办的优秀论文、先进会员评选活动及有关奖励活动的权利;
(五)享有在本会学术刊物投稿时的优先录用权;
(六)申请参加医学鉴定专家库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一)优先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及协助举办培训班和学术会议;
(三)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学术会议;
(四)可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缴纳会费;
(二)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参加本会和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七)为医学鉴定提供技术服务。
二、单位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本会荣誉;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八)为医学鉴定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和聘书;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注销;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 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一)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或非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以上职称(资格)者;
(二)非医学院校毕业,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
(三)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干部;
(四)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第3项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及医药企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入会和审批手续
一、个人会员
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按照本章程规定审核批准,即为本会会员,由本会发给统一编号的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
由单位向本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一)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四)享有参加科协系统及中华医学会系统举办的优秀论文、先进会员评选活动及有关奖励活动的权利;
(五)享有在本会学术刊物投稿时的优先录用权;
(六)申请参加医学鉴定专家库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一)优先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及协助举办培训班和学术会议;
(三)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学术会议;
(四)可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缴纳会费;
(二)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参加本会和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七)为医学鉴定提供技术服务。
二、单位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本会荣誉;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八)为医学鉴定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和聘书;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注销;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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