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药行业协会
医药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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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民办
福建 福州
协会介绍
福建省医药行业协会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成立于2003年7月6日,是全省医药行业的行业管理协调组织,是以医药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相关院校、科研机构、热心于医药业的专家及其他经济和社会组织自愿参加,对全省医药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与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最根本的宗旨是为政府、为企业、为社会提供推动医药行业发展的服务和承担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协会业务: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实行行业协调管理;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产业政策、产品政策、行业标准、药品价格、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建议;开展咨询服务、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举办培训、业务讲座;推进品牌战略,组织名优产品评选、推介;组织举办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进行行规行风和行业自律的监督检查,协调和组织行业公益事业。
协会自成立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指导下,协会坚持多办实事,讲求实效,找准切入点,热情为会员单位服务。注重调查研究,引导会员单位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医药政策,向政府部门反映医药企业的呼声和要求,提出对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建议、意见。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的好评,在医药界产生了良好影响。
近年来,在“药品招投标”、“药品定价”、“医保目录”、“医药产业发展”等关系到国家民族医药及医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做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工作。协会还参与制定福建省医药产业发展规划。较好地发挥了协会的参谋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
2013年7月,2017年12月,2023年10月,协会连续三次被福建省民政厅评为“5A”级社会组织荣誉称号。
协会自成立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指导下,协会坚持多办实事,讲求实效,找准切入点,热情为会员单位服务。注重调查研究,引导会员单位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医药政策,向政府部门反映医药企业的呼声和要求,提出对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建议、意见。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的好评,在医药界产生了良好影响。
近年来,在“药品招投标”、“药品定价”、“医保目录”、“医药产业发展”等关系到国家民族医药及医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做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工作。协会还参与制定福建省医药产业发展规划。较好地发挥了协会的参谋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
2013年7月,2017年12月,2023年10月,协会连续三次被福建省民政厅评为“5A”级社会组织荣誉称号。
加入协会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福建省从事与医药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经济和社会组织,其中医药企业须依法取得相关资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本会会员入会登记表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支持与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八)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报表、市场动态和先进经验等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福建省从事与医药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经济和社会组织,其中医药企业须依法取得相关资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本会会员入会登记表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支持与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八)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报表、市场动态和先进经验等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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