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医院协会
医院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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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公办
广东 东莞
协会介绍
东莞市医院协会成立于2009年4月,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由我市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自愿为原则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加强医疗行业管理,依法维护会员、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管理、指导、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促进医院管理学术繁荣,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为增进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协会成立以来,自觉接受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监督管理,在中国医院协会、省医院协会和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不断加强协会组织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各项工作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7人、秘书长1人,常务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专职人员10人;理事19名。协会拥有团体会员82家,遍及全市各大公立和民营医院。协会现设有民营医院分会、医院文化与宣传专业委员会、医疗管理分会(下设医务管理专业委员会、医疗质量控制专业委员会、护理质量管理专业委员会)、医院规划与后勤保障分会(下设医院规划与建筑专业委员会、医院装备与后勤保障专业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专业委员会、医院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委员会等14个分会(专业委员会),拥有全市最全 面、最权威的医院管理和卫生技术专家库,专家力量雄厚,服务范围盖了医院行政、后勤、医疗、护理、院感、药事、人力资源、设备、规划、信息、统计、病案管理等部门和专业,全 面提升了医院协会服务能力。
协会近年来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主要项目和工作有:1.全市二、三级医院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工作;2.5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购置可行性专家论证工作;3.医院建筑及大型修缮工程可行性论证工作;4.平安医院建设社会满意度调査及相关培训工作;5,全市公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6.全市公立医院绩效工作考核评价工作;7.全市公立医院重点(特色)专科建设补助项目扶持工作及项目中期评估工作;8市属公立医院院长主要工作目标考核等。
多年来,东莞市医院协会励精图治、勒耕不辍,认真完成政府部门交办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努力服务行业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继往开来,协会将再接再厉,携手全市医院管理及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者,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院建设与发展,提高管理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发挥应有的作用。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加强医疗行业管理,依法维护会员、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管理、指导、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促进医院管理学术繁荣,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为增进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协会成立以来,自觉接受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监督管理,在中国医院协会、省医院协会和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不断加强协会组织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各项工作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7人、秘书长1人,常务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专职人员10人;理事19名。协会拥有团体会员82家,遍及全市各大公立和民营医院。协会现设有民营医院分会、医院文化与宣传专业委员会、医疗管理分会(下设医务管理专业委员会、医疗质量控制专业委员会、护理质量管理专业委员会)、医院规划与后勤保障分会(下设医院规划与建筑专业委员会、医院装备与后勤保障专业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专业委员会、医院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委员会等14个分会(专业委员会),拥有全市最全 面、最权威的医院管理和卫生技术专家库,专家力量雄厚,服务范围盖了医院行政、后勤、医疗、护理、院感、药事、人力资源、设备、规划、信息、统计、病案管理等部门和专业,全 面提升了医院协会服务能力。
协会近年来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主要项目和工作有:1.全市二、三级医院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工作;2.5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购置可行性专家论证工作;3.医院建筑及大型修缮工程可行性论证工作;4.平安医院建设社会满意度调査及相关培训工作;5,全市公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6.全市公立医院绩效工作考核评价工作;7.全市公立医院重点(特色)专科建设补助项目扶持工作及项目中期评估工作;8市属公立医院院长主要工作目标考核等。
多年来,东莞市医院协会励精图治、勒耕不辍,认真完成政府部门交办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努力服务行业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继往开来,协会将再接再厉,携手全市医院管理及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者,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院建设与发展,提高管理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发挥应有的作用。
加入协会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一、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各级各类医院的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
2、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从事本职工作三年以上者;
3、其他科技学会、协会、研究所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专科疾病防治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
2、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愿意参加本会活动,与医院管理有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及医药企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医院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一、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各级各类医院的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
2、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从事本职工作三年以上者;
3、其他科技学会、协会、研究所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专科疾病防治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
2、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愿意参加本会活动,与医院管理有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及医药企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医院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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