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院协会
医院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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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公办
重庆 重庆市
协会介绍
重庆市医院协会是由重庆市内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院、卫生院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社团法人。
重庆市医院协会前身为2003年3月17日成立的重庆市医院管理学会。2008年9月19日,重庆市医院管理学会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取得独立法人资格。2014年4月23日,召开重庆市医院管理学会更名暨重庆市医院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完成更名换届。2022年6月16日,协会召开第二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理事会。分支机构覆盖医院管理、医疗教学、科研及临床医技科室管理等方面,会员单位涵盖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2026年1月,协会通过重庆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获评5A级社会组织。协会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引,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团结凝聚广大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者,紧跟时代、聚焦前沿,汇聚创新发展磅礴力量,坚守社会组织“四个服务”职能定位,着力打造医院管理创新探索、行业智慧凝聚、高质量发展经验交流的重要平台,为促进重庆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四个服务”: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
协会价值观:厚德守初心 服务促发展
协会愿景:深耕巴渝医脉 护航百姓安康
协会精神:求实 协作 敬业 创新
协会宗旨:服务为本 规范为纲 创新为要 发展为基
重庆市医院协会前身为2003年3月17日成立的重庆市医院管理学会。2008年9月19日,重庆市医院管理学会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取得独立法人资格。2014年4月23日,召开重庆市医院管理学会更名暨重庆市医院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完成更名换届。2022年6月16日,协会召开第二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理事会。分支机构覆盖医院管理、医疗教学、科研及临床医技科室管理等方面,会员单位涵盖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2026年1月,协会通过重庆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获评5A级社会组织。协会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引,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团结凝聚广大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者,紧跟时代、聚焦前沿,汇聚创新发展磅礴力量,坚守社会组织“四个服务”职能定位,着力打造医院管理创新探索、行业智慧凝聚、高质量发展经验交流的重要平台,为促进重庆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四个服务”: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
协会价值观:厚德守初心 服务促发展
协会愿景:深耕巴渝医脉 护航百姓安康
协会精神:求实 协作 敬业 创新
协会宗旨:服务为本 规范为纲 创新为要 发展为基
加入协会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部分专家、学者可吸收为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急救中心、乡镇卫生院、企业和社会力量创办的医疗机构等;
2.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主管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
3.与医院管理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及医药企业;
4.其他相关学术团体、单位等。
(二)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业界管理专家;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医院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会员单位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支持本会的健康发展;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或者第二十条有关情开有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本会置备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部分专家、学者可吸收为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急救中心、乡镇卫生院、企业和社会力量创办的医疗机构等;
2.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主管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
3.与医院管理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及医药企业;
4.其他相关学术团体、单位等。
(二)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业界管理专家;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医院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会员单位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支持本会的健康发展;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或者第二十条有关情开有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本会置备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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